![]()
廉潔從業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基石,也是從業人員不可逾越的職業底線。近年來,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更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兩起案件。
![]()
2007年9月至2014年8月,張某任職于某資管公司,在直接投資部工作,負責債券計劃發行過程中的對外募資和尋找融資項目等。2012年,一家公司需融資人民幣50億元,張某以某資管公司的名義負責具體推進該融資項目。當時,項目各方收益比例已經明確,某資管公司實際應得財務顧問費為每年2%。但張某故意隱瞞公司實際應得,將2%的比例謊報為1%。之后,她以丈夫胡某的名義注冊成立了一家由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又虛設券商咨詢等交易環節,將另外1%的收益悄悄截留。經審計,通過這套虛假架構,張某陸續侵占某資管公司應得收益共計8230萬余元,并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用于購置房產、購買消費卡、生活開銷等。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應得收益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一萬元。同時,責令張某退賠犯罪所得。
![]()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余某,通過虛設中間交易環節侵占公司利潤,共計折合人民幣189萬余元。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高某先后擔任某公司航運業務部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招攬業務、洽談合同、結算運費等工作。其間,高某利于職務便利伙同余某,利用余某控制的公司充當虛假中間商,虛設中間交易環節。高某與境外客戶進行貿易磋商,達成一致后要求客戶與余某公司簽約,之后余某公司再與高某所在公司簽約。針對同一筆海運業務,余某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價格始終高于其向高某公司支付的價格,中間的差價由高某、余某二人截留。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某、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利用高某的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分別判處高某、余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和五年六個月,并分別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后發還被害單位或責令退賠。
[ 以案釋法 ]
YI AN SHI FA
為何虛設交易環節、截留公司應得收益會構成職務侵占罪?
![]()
![]()
凌鴻
浦東法院
刑事審判庭法官
首先,虛設交易環節、截留單位應得收益的行為,表面是商業操作,實則是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直接損害了公司的經營利益。通過引入無實質作用的公司作為“中間商”,套取本應歸屬單位的差價利潤,嚴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構成特征。
其次,“本單位財物”不限于單位已持有的財物,也包括應當歸屬單位的確定收益。行為人利用負責業務對接、交易審批的職務便利刻意增設虛假交易鏈條,主觀上具有占有單位收益的直接故意。截留的財物屬于法律所保護的單位財物。即便未直接侵占單位賬面現存資金,只是截留預期可得經營收益,也屬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均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 法官提示 ]
FA GUAN TI SHI
![]()
![]()
王海瑛
浦東法院
刑事審判庭法官
第一,堅守職業操守,勿越法律紅線。公司員工應以本公司利益為重,誠信履行職責。任何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二,完善內控機制,嚴防管理疏漏。企業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財務審批、業務監督等內控制度,尤其是對關鍵崗位、重要環節要加強審計和監管,從制度層面防范職務犯罪風險。
第三,共建清廉職場,同守從業本心。廉潔從業不僅是個人職業發展的“護身符”,更是企業健康發展的“生命線”。每一位員工都應增強法治意識,自覺抵制誘惑,切勿因一時貪念葬送前程。
線索提供丨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
本文作者丨徐靜文
責任編輯丨徐靜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