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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專門設置涉宗教條款,這既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民族和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應對宗教領域復雜形勢、化解矛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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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我國民族工作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促進性法律,其頒布標志著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下來,也標志著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進入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階段,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夯實法治根基。
我國部分地區的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深度交織。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立足我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情,其中涉及宗教的相關條款,對于促進宗教和順、民族和睦、社會和諧、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涉宗教條款的立法背景
我國各民族在長期歷史交往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誰也離不開誰的多元一體格局。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創造性地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推動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新時代以來,隨著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不斷推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深化,我國民族工作取得新的歷史性成就。
我國部分地區民族與宗教有著較深的歷史關聯。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加快,人口大流動、大融居成為常態,民族宗教問題與意識形態問題、邊疆問題、發展問題、國家安全問題相互交織,境外勢力以宗教為借口干涉我國民族事務、滲透破壞的風險依然存在,部分地區存在借宗教名義引發民族矛盾、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宗教極端活動對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構成威脅。面對以上風險,亟須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和防范。
在此背景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專門設置涉宗教條款,這既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民族和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應對宗教領域復雜形勢、化解矛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現實需要,填補了我國民族團結進步領域涉宗教規范的立法空白,為統籌推進民族工作與宗教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涉宗教條款的內容解讀
(一)第十條第二款解讀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一章“總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借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之一,是我國各宗教處理對外關系的基本原則。該條款強調要堅決抵制外部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防止外部勢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國內部事務。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是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的活動,企圖爭奪群眾、爭奪思想陣地。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不是宗教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是一場長期、尖銳、復雜的政治斗爭,關系到我國各宗教的健康傳承,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決不能掉以輕心。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解讀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二章“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組織開展中國共產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宣傳教育,引導各族群眾牢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寫入“樹立正確的‘五觀’”。從條款內容來看,正確宗教觀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理解:
一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基本立場。宗教是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產物,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黨執政的群眾基礎。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上的差異,并不構成政治上的分野、群眾間的對立。要堅持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廣大信教群眾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
二是將宗教問題置于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整體框架之中。正確的宗教觀不是孤立的,而是與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相互關聯、相輔相成的。宗教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宗教工作不能脫離國家發展的大局、歷史演進的脈絡和文化傳承的根基,必須服務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只有在系統性和整體性的視野中,才能更加全面、理性地理解宗教現象及其社會作用,確保宗教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三)第四十條第二款解讀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四章“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干涉婚姻自由。”該條款與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婚姻自由相呼應,是憲法原則在民族團結領域的具體化。
該條款從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角度出發,對可能以民族、宗教或習俗名義對個人婚姻選擇進行干預的行為作出明確限制,體現了國家在維護公民權利與促進民族團結方面的制度性安排,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了微觀層面的社會基礎。針對某些地區存在違背婚姻自由原則、加劇民族隔閡的“族內婚”“教內婚”的隱性規則,該條款明確反對宗教與民族身份的特殊化,防止個別群體將自身習俗強加于社會公共秩序,強調任何形式的教規、習俗都不能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
(四)第四十六條解讀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五章“保障與監督”第四十六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引導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弘揚愛國主義傳統,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順、社會和諧。”
該條款作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涉宗教內容的核心規范,將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進一步細化各宗教主體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具體責任,構建宗教領域參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基本制度框架。
從條款內容來看,其核心要義可從四個維度展開。其一,明確責任主體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其二,明確核心任務是“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其三,明確引導對象為宗教教職人員與信教群眾兩大群體,突出“弘揚愛國主義傳統”的核心要求。其四,明確最終目標是“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順、社會和諧”。
(五)第五十三條解讀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五章“保障與監督”第五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應當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建設,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準確認定糾紛的性質,依法處理和化解糾紛,維護民族團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故意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擾亂公共秩序。”
該條款體現了法律的規范與引導作用。從條款內容來看,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建設,避免矛盾激化,從而在源頭上維護民族團結與社會穩定;二是禁止性規定,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等名義,故意引發或激化民族矛盾,擾亂公共秩序。該條款針對借宗教名義挑動民族對立、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劃定了法律紅線,形成了有力的法治震懾。
(六)第六十二條解讀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或者宗教極端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煽動或者資助實施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和幫助恐怖活動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相關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相銜接,構建起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相互配合、層級分明的法律規制體系。通過明確法律紅線,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引導群眾自覺識別并抵制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侵蝕,鏟除極端主義、分裂主義滋生的土壤,嚴厲打擊宗教極端主義,從源頭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三、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涉宗教條款的實施路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涉宗教條款提供了制度框架,關鍵在于把法律要求轉化為治理效能。
(一)筑牢防線,堅決抵御外部勢力借宗教滲透破壞
一是強化能力建設,提升斗爭本領。各級民宗工作部門需提升法治思維和斗爭本領,堅決抵制外部勢力借宗教問題進行的污名化攻擊,善于運用國際話語體系講好中國宗教故事,展示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團結的真實成就。
二是夯實基層基礎,筑牢思想防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發揮作用,加強對信教群眾的愛國主義教育,幫助信教群眾認清境外滲透活動的本質,自覺抵制非法傳教和極端思想滲透。
三是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針對惡意污蔑抹黑我國民族宗教政策的外部勢力,要及時回應,依法采取反制措施,積極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強化引領,凝聚民族團結共識
一是加強價值觀引導。依托“五史”宣傳教育載體,在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中廣泛開展愛國主義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浸潤活動。通過開展常態化學習教育,有效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增強“五個認同”,不斷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弘揚愛國愛教傳統,在思想根源上防范因認知偏差導致的民族隔閡與宗教極端傾向。
二是加強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黨的宗教工作理論和方針政策宣傳教育。為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需在全社會范圍內系統推進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普及教育,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及科學無神論的宣傳教育,始終保持馬克思主義無神論作為主流意識形態在人民群眾思想中占據主導地位,切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加強分層分類培訓,系統開展宗教政策法規、理論基礎及實務知識的專項業務培訓,著力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宗教工作干部隊伍。
(三)保障權利,促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加強普法宣傳,明確告知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性,摒棄將宗教、民族習俗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的錯誤認知。強化執法監督,對以宗教信仰、民族身份為由干涉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和懲戒,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相關舉報,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積極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牢固樹立“國法大于教規”的意識,自覺摒棄不利于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的隱性“規制”,推動形成各民族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良好局面。
(四)筑牢法治防線,堅決打擊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極端活動
堅決打擊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極端活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底線要求。面對“三股勢力”的滲透與挑釁,必須保持高壓態勢,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涉及哪個民族、何種信仰,只要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打擊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各族人民的合法權益。要以法治思維防范化解風險,將反分裂斗爭融入社會治理,堅決切斷極端思想傳播鏈條。同時,要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五觀”,讓“三個離不開”思想深入人心。只有以法治為保障,才能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營造良好環境,確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行穩致遠。
(來源:“微言宗教”微信公眾號 作者:彭無情,新疆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新疆宗教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西域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王哲,新疆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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