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申請擔任鄰居監護人
靜安法院判決支持,并發布相關工作指引
昨天,一場特殊的庭審在靜安區江寧路街道城市運行管理中心進行。今年71歲的任老伯,正式向靜安法院申請,由自己擔任56歲鄰居許先生的監護人。兩人之間沒有任何親戚關系,任老伯為何愿意擔任許先生的監護人,這背后又有哪些故事?隨著庭審的進行,一個跨越40余年的鄰里互助故事逐漸揭開。
照顧患病鄰居40余年
許先生1970年出生在新疆,自幼患有精神疾病。20世紀80年代初,他們一家短暫回到上海。沒過多久,父母和姐姐便返回新疆,只留許先生獨自居住在靜安區陜西北路某小區內。
“他當時就一個人,日子根本沒法過。”任老伯回憶,當時兩家人是住在同一層樓的鄰居,自己的父母出于同情,經常關心許先生的生活,后來更是全程照顧他的飲食起居長達十幾年。后來,兩位老人年歲漸長,照顧許先生的任務就交到了任老伯手中。
考慮到許先生身邊需要有人長期照料,2007年起,任老伯將他送到一家專業養老院接受照護。許先生沒有工作,每月領的低保金等補貼不足以覆蓋養老院費用,不足部分任老伯便自掏腰包貼補。許先生日常申領補貼、看病結算等事項,也全都由任老伯操持。
對于任老伯一家,許先生有著很深的感情。“我一直都很相信他們。”許先生在法庭上說。
這樣的日子一直持續到2021年。因房屋動遷,許先生獲得了一套位于本市其他區的動遷房和100多萬元動遷款。面對這筆巨額財產,任老伯反倒犯了難:管吧,自己名不正言不順;不管吧,許先生又沒有自理能力。
無人監護難題待解
“對于許先生的境況,以及任老伯一家持續照顧幾十年的事實,我們都很清楚。”許先生戶籍所在地江寧路街道三星坊居民區的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馬婷婷說。
于是,在任老伯陷入兩難之際,街道和居委會及時為他們提供幫助。街道組織司法所、法援律師、民警、醫院等多部門會商,在征得許先生本人同意后,為他制定了一套財產管理方案。
動遷房登記在許先生一人名下,房產證由居委會保管。動遷款分為兩部分,小部分作為許先生日常生活的流動資金,須由許先生和任老伯一起到銀行才能支取;剩下的大部分存入銀行定期,大額存單同樣交由居委會保管。
從長遠來看,許先生需要一位合格的監護人,任老伯無疑是最合適的人選。經鑒定和法院判決,確認許先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過,雖然許先生未婚未育,父母均已過世,但他還有個遠在新疆、多年未曾聯系的親姐姐。居委會工作人員想方設法與新疆方面取得聯系,才知許先生的姐姐不僅身體虛弱,而且同樣患有精神疾病,無能力處理相應事宜。可她沒有做過民事行為能力鑒定,所以仍是許先生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從個案到形成制度
近期,許先生的姐姐在新疆病逝。她一生未婚未育,骨灰安置、遺產處置等事項急需有人操辦。得知消息后,任老伯正式向靜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擔任許先生的監護人。
靜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申請人任老伯和被申請人許先生系鄰居關系,屬于法律規定的非近親屬,現已查明許先生無任何近親屬可履行監護職責。經許先生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同意,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監護意愿等因素,依法判決任老伯為許先生的監護人。同時要求任老伯應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向三星坊居委會提交監護人履職情況、財產收支情況報告,居委會對許先生的生活情況進行跟蹤回訪。
以這起個案為契機,靜安法院和江寧路街道共同制定發布《江寧路街道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試行)》,構建起非近親屬監護“當事人提出申請—居委會排摸核查—出具同意證明—法院判決指定—判后跟蹤關愛—動態調整”的六步閉環工作法,為今后的類案提供實操路徑。
“任老伯一家照顧許先生40余年,充分體現了鄰里之間的深情厚誼。我們希望能用法律和制度為他們護航,讓這份真情再無后顧之憂。”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白云說。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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