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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守護在“路”上——聚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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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 張曄

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本刊記者 朱雅萌

“開門殺”“搭便車”造成事故誰擔責?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后,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有怎樣的標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將于6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二)》是繼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的原則和精神,針對當前道交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形成的裁判規則。據悉,《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為便于社會公眾更直觀、更形象地理解《解釋(二)》的相關條文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6個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典型案例,以司法守護民生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強化權益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租賃、借用機動車等情形下,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司法實踐中,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何理解,存在爭議。

陳宜芳指出,《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規定,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該條規定既有利于督促駕駛人安全駕駛,也有利于警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時對機動車安全性能、駕駛人情況等予以充分注意,攜手構筑道路交通安全堅固防線。

在本次發布的李某與馮某、張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張某某與馮某同桌飲酒后,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交與馮某駕駛。駕駛過程中,馮某超速行駛,與李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后,馮某棄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馮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張某某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訴至法院,請求馮某、張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馮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馮某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與馮某駕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馮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在發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違反了《道交法》的禁止性規定,某保險公司就相關免責條款已盡提示說明義務,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馮某賠償李某,其中40%由張某某與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判決不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濟,也有助于強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責任意識,引導其注意駕駛人情況、加強對機動車的管理,構筑道路交通安全防線,避免事故發生。

強化問題導向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這種情形多是行為人的疏忽引發,但往往后果嚴重。乘車人開車門對他人造成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該損害是否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不久前,受害人潘某某就遇到了類似問題。某日,董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停車,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下車時駕駛人未提醒注意車外情況,車門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董某某、杜某某負同等責任,潘某某無責任。案涉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商業三者險應僅就駕駛人承擔的責任(50%責任)予以賠償。

審理法院認為,該案中,駕駛人董某某對車輛行駛和停車地點的選取具有實際控制力,其未在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及乘車人的責任予以分別認定,但對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僅賠償駕駛人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由杜某某與董某某連帶賠償。結合潘某某提交的損失證據,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潘某某32萬余元;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杜某某、董某某連帶賠償。

陳宜芳指出,《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在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條規定既推動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又通過壓實乘車人、駕駛人侵權責任,強化其謹慎注意義務,從源頭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禍端”。同時,遵循交強險追償的法定規則,該條第二款還明確,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存在主觀故意的乘車人追償。在發揮交強險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時,也嚴厲懲治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的行為人。

注重理念引領

日常生活中,“無償搭乘”“搭便車”等行為,符合群眾生活常情,人們常基于友情或出于善意,讓他人無償搭乘自己駕駛的車輛,比如,開車回家順路捎帶朋友、同事等。在此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具體應該怎么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首次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好意同乘”,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

一般來說,發生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往往會對事故責任作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等認定。對這一認定中的全責、主責,能否直接等同于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具有重大過失,進而不能減輕其向搭乘人的賠償責任?陳宜芳指出:“我們經研究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進行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

“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仍需結合全案事實作出認定。根據《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上述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好意同乘’制度價值,鼓勵互助、托舉善行。”陳宜芳說。

在此次發布的李某與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某日,張某與李某均在同一地點干活,午飯后,兩人均要去另一相同地點,張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順路搭載李某前往。因系飯后午間,張某駕駛中突然犯困,未來得及停靠,機動車撞到路邊樹木,導致李某受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賠償醫療費4.65萬元。法院綜合考慮事故發生時間系飯后午間、發生原因系駕駛人突然犯困等因素,認定駕駛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其責任,有助于弘揚友愛互助、綠色出行的社會風尚,同時也警示機動車駕駛人安全謹慎駕駛,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優化程序設計

交通事故處理往往涉及墊付、賠償、追償等各個環節,同一事故容易衍生多個訴訟,導致糾紛解決程序冗長、成本較高甚至程序空轉。對此,《解釋(二)》通過優化程序設計、合并相關訴求等方式,強化司法程序效率,提高一體化解紛的質效,實現同一事故引發的相關糾紛集約解決、實質解決、盡早解決,切實減輕群眾訴累、杜絕程序空轉。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近年來,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增長較快,發生事故后能否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在程序上作相應的一并處理,之前并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高燕竹說,“此次發布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同時將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列為被告并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第二款明確了先由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的賠償順序。這一規定就是為實踐中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體化解提供制度接口,促進爭議‘一攬子’解決,減輕當事人訴累,降低解紛成本。”

“交通事故會給當事人及其家人帶來不便甚至痛苦,形成糾紛后,通常還會經歷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認定、相關機構鑒定或定損、醫療機構實施診療、人民法院或相關機構糾紛化解等多個環節和程序。如果不靠前發力,不強化道交糾紛源頭治理和實質化解,那么消弭事故影響和化解各方糾紛將耗時耗力、事倍功半,大大降低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陳宜芳表示。

據悉,本次發布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遵照法律原則和法定程序,設定科學合理的訴訟流程和規則,銜接和暢通訴調程序、集約和優化相關訴訟環節,通過“一站式”解紛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妥善、便捷地解決糾紛。

“以上規定能夠避免因解紛程序和方式煩瑣導致當事人流程焦慮和受到‘二次傷害’。同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恰當運用司法救助,以‘最解憂’的方式探求群眾關切的‘最優解’,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陳宜芳說。

道路連接千萬家,安全牽動你我他。道路交通安全關系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總要求,堅持統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辦好民生實事、維護平安穩定,抓好司法解釋、裁判規則落地落實,促進道交糾紛化解提質增效,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十五五”良好開局筑牢法治根基,以司法之力護航群眾出行“平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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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1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3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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