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叔問,如果制定應急滅火救援責任追究標準,應遵循哪些原則?
禪哥和豆先生認為,應該遵循以下七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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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客觀事實前置原則。
評判處置行為要優先鎖定報警時效、建筑先天隱患、市政消防基礎設施、通行條件、極端天氣等客觀前置要素,剝離非應急救援隊伍可控因素,嚴禁僅憑傷亡、財產損失反向追責。
二是風險不可預判免責原則。
轟燃、回燃、爆炸、建筑坍塌等無法預判的突發性災害風險,即便造成損失擴大,不得認定履職失職,救援人員合理避險撤退不構成處置過錯。
三是能力?物資匹配原則。
必須以事發當時到場人員、車輛裝備、滅火劑儲備、可調動應急力量為評判基準,不能用理想化高配標準衡量鄉鎮專職隊、小型消防站;因消防站規劃、財政投入不足等硬件短板造成的救援短板,追責前置責任部門,不問責一線救援人員。
四是處置程序合規優先原則。
評判重點聚焦接警出動、火場偵查、人員搜救、陣地布設、避險撤離等作戰流程是否符合滅火救援規程,只要指揮員臨場研判邏輯合理、處置流程依規履職,即使未能徹底撲滅明火,不予追責;僅對指揮重大失誤、擅離職守、消極怠戰等明顯違規行為倒查責任,杜絕以事后上帝視角苛求火場臨場決策。
五是權責分段劃分原則。
把隱患排查、設施建設、部門統籌、末端救援責任進行拆分,隱患治理缺位、消防通道堵塞、水源管網缺失等前期問題,由屬地政府、住建、城管、物業等部門承擔責任,滅火救援只承擔接警之后的處置責任,堅決杜絕末端兜底擔責。
六是主觀過錯追責原則。
堅持無過錯不問責,只對不作為、慢作為、履職懈怠等主觀過失追責;恪盡職守但受制于外部條件導致救援效果受限、遇到第三方阻礙救援的,實行免責。
七是專業評議前置原則。
滅火救援追責必須建立由滅火指揮專家、火調人員、法學及安全生產學者組成的第三方評審專班,對救援全流程復盤研判,出具專業意見,紀委、司法機關開展問責、行政訴訟必須以專家評議結論為前置依據,非專業部門不得單獨判定救援履職過錯。
整套機制的核心邏輯是:以主觀過錯為追責前提、以現場客觀條件為評判基礎、以流程合規為核心標尺、以專家評議為必經程序,實現追責有據、免責有憑,既規范應急救援作戰行為,壓實履職責任,又保護一線救援人員干事積極性,平衡公共治理責任與救援現實困境,讓問責機制發揮正向約束作用,避免打擊救援隊伍干事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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