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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大興區原東研垡中學校址租賃糾紛歷經一審、二審審理塵埃落定,但該案背后隱藏的土地性質爭議、政府公信力及司法公平性等問題,卻引發多方關注。承租企業表示,其簽約時基于對政府部門的充分信賴投入巨額資金,而案件審理過程中,土地性質未被依法查明、判決未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等情況,讓企業面臨巨大損失,也讓公眾對相關流程的合規性產生疑問。
一、國有教育用地出借招商 企業基于政府信賴簽約
坐落于大興區魏善莊鎮的原東研垡中學,自1980年撤校后長期閑置,該校址占地27畝,涵蓋校舍、變壓器、機井等相關資產。根據大興區教委與東南研垡村委會2002年6月簽訂的《借用合同》明確記載,該校址產權歸區教委所有——作為原公立中學,其土地依法應屬國有教育用地,這也是企業后續簽約的核心信賴基礎。
為盤活這一閑置國有資產,區教委與東南研垡村委會簽訂《借用合同》,將原東研垡中學無償借給村委會使用,約定借用期限50年。隨后,村委會向區教委提交申請,計劃對校舍進行改造以推進招商引資,并獲得區教委支持,為后續場地出租做好鋪墊。
2003年3月,北京市金騰鑫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騰鑫公司”)與東南研垡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承租該場地用于經營,雙方約定租賃期限50年,租金總額12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合同加蓋了魏善莊鎮人民政府公章并由時任鎮長簽字確認,進一步強化了企業對租賃行為合法性、穩定性的認知。
金騰鑫公司表示,簽約前,村委會主動提供了區教委出具的50年《借用合同》等相關文件,明確載明土地產權屬區教委所有(國有教育用地),加之鎮政府的蓋章認可,讓企業對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產生完全信賴。基于此,企業在該場地投入數千萬元資金,建設房屋、鋪設輸油管線、安裝油儲罐等設施,并按約定足額支付了全部租金,全力推進經營布局。
二、土地性質成核心爭議 信息公開無果疑似人為操作
該案后續引發的一系列糾紛,核心癥結在于案涉土地性質的認定模糊。金騰鑫公司表示,根據最初的《借用合同》,案涉土地作為原東研垡中學用地,產權歸區教委所有,明確屬于國有教育用地,這是不容置疑的前提。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土地性質卻出現模糊表述,甚至隱含被認定為集體土地的傾向,這讓企業難以理解——國有教育用地為何會被混淆為集體土地,成為企業最大的疑問。
為厘清真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金騰鑫公司曾向區教委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出具原東研垡中學土地、校舍的原始產權證明及明確的四至范圍說明,核心目的就是確認土地的國有屬性。然而,區教委于2025年12月作出書面答復,稱經檢索,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這一答復讓企業深感困惑:作為原公立中學,其土地產權證明屬于法定應留存的政府信息,為何會檢索無果?結合案件審理中土地性質未被明確查明的情況,企業有理由懷疑,土地性質的模糊化及產權信息的缺失,并非偶然,背后或存在人為干預的可能,涉嫌違規變更土地性質,而這也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此類關鍵產權信息的缺失,也引發了對相關部門履職規范性的質疑。
三、訴訟過程存疑慮 判決未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2024年,東南研垡村委會以租賃合同期限超過20年法定上限為由,將金騰某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023年3月15日之后的租期部分無效,并要求企業騰退場地、支付占有使用費。值得關注的是,這并非村委會首次就案涉租賃合同提起訴訟——自2017年起,在雙方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東南研垡村委會先后三次起訴金騰鑫公司,卻均自行撤訴,反復起訴又撤訴的行為,給企業的正常經營帶來了困擾。與此同時,在合同履行期間,東南研垡村委會還多次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其一系列行為,均與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相關約定相悖,也讓企業對其履約誠意產生疑問。
一審法院審理后,以租賃合同簽訂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合同法》20年租期上限規定為由,判決2023年至2053年的租期部分無效,要求企業三個月內返還場地。金騰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核心主張之一便是:案涉土地為國有教育用地,一審、二審法院均未依法查明土地性質,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同時,企業基于政府文件產生的合理信賴,投入巨額資金,判決未兼顧《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則,未考慮企業的實際損失。
2025年,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僅明確案涉土地難以認定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卻未對其國有教育用地的原始性質作出明確查明和認定,回避了土地性質這一核心爭議點。
金騰鑫公司表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其明顯感受到司法層面的不合理傾向:法院未依法查明土地性質這一關鍵事實,忽視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在租賃規定上的本質區別,也未考量企業基于政府公信力產生的合理信賴及巨額投入。加之此前村委會反復起訴又撤訴、停水停電等干擾經營的行為,讓企業承受了額外的經濟損失與經營壓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合同無效后,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法院應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但本案中,企業的巨額投入損失及因村委會不當行為產生的額外損失,均未得到任何考量,明顯違背公平合理原則。
四、政府公信力受考驗 企業合理訴求亟待回應
該案的核心矛盾,早已超出單純的租賃合同糾紛范疇,更涉及土地性質的合規性、政府公信力及司法公平性三大關鍵問題。金騰鑫公司表示,其當初簽約的核心前提,是對區教委《借用合同》、鎮政府蓋章確認的完全信賴——政府部門的文件和公章,是企業判斷租賃行為合法、穩定的核心依據,而如今土地性質存疑、產權信息查無結果、判決回避核心爭議,不僅讓企業面臨巨額損失,也讓政府公信力受到考驗。
企業方認為,若案涉土地確系國有教育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為集體土地;而東南研垡村委會作為租賃合同的簽約方,在合同尚未到期時,反復起訴又撤訴、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干擾企業經營,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的誠信履約義務,其行為已對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失;同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依法查明土地性質這一關鍵事實,作出的判決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難以體現司法公正。
結合自身實際困境,金騰鑫公司提出明確的合理訴求:一是懇請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徹底查明原東研垡中學校址的土地性質,厘清國有教育用地是否被違規變更,查清產權信息缺失及土地性質模糊背后的相關責任,還企業一個公道;二是希望法院能重新審視案件,兼顧《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則,考量企業基于政府信賴的巨額投入,妥善處理損失補償事宜;三是請求相關部門維護政府公信力,對租賃過程中涉及的政府文件合規性、基層組織履職情況進行核查,規范閑置國有資產出租流程,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四是若相關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履職不當,懇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保障企業的信息公開訴求。
目前,金騰鑫公司仍在積極維權,希望通過合理合法途徑厘清事實真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案所暴露的土地性質認定、政府信息公開、司法公平性等問題,也值得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規范履職行為,兼顧各方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與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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