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曉悅
主編|趙妍
來源|星火Ember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醫美貸款亂象,有消費者被醫美機構誘導高息借貸,更有應聘者在面試中被騙上手術臺整形,由此產生的費用突然變成一筆醫美貸款。
醫美巨頭新氧集團旗下的借貸平臺“氧分唄”,近期也頻遭投訴,不少借款人在社交平臺控訴醫美機構誘導客人在“氧分唄”辦理貸款,而“氧分唄”不僅利息不低,其罰息更是離譜。
翻閱近三年披露的裁判文書,一個耐人尋味的輪廓逐漸浮現:借款人不認可其在“氧分唄”平臺辦理的貸款,并指線下醫美機構未告知貸款實情。“氧分唄”對外宣傳的利率與實際放款利率之間,還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差距,大量貸款年利率逼近24%監管紅線,一旦逾期更可能飆升到200%。
此外,除了新氧集團旗下的小貸公司,“氧分唄”平臺的放款方還包括信托等金融機構。至少在2021年,“氧分唄”平臺運行過一套迂回的資金運作路徑——繞道信托出借資金,試圖以信托的金融牌照獲得法院對24%貸款年利率的支持,但多數案例未被法院支持。
從信托通道到債權轉讓,從頂格利率到高額罰息,醫美分期這門生意的真實運作邏輯,遠比一份分期合同呈現的要復雜。在監管持續壓降融資成本的當下,這些游走在紅線邊緣的操作,正面臨新的審視。
頂格24%放貸疊加高額罰息?
據公開信息,“氧分唄”借貸平臺是為具有消費醫療、生活美容分期需求的用戶提供資金對接、貸后信用管理等信息技術服務。該平臺由上海嘉定通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通華小貸”)管理運營,后者持有小額貸款牌照,2021年底被醫美平臺新氧集團收購后開始在氧分唄平臺上放貸。
在早期的宣傳稿件中,“氧分唄”平臺宣傳其月息最低為0.7%,即年化利率最低8.4%。而其APP上,氧分唄的年化利率曾顯示為14.6%。
(早期媒體報道中對“氧分唄”APP的截圖)
然而,2026年披露的大量裁判文書顯示,氧分唄平臺近年借出的大量貸款年利率都逼近24%監管紅線。
一份2026年6月披露的案例顯示,一位女性借款人沈某曾在2023年與通華小貸簽訂了《貸款合同》,貸款本金25600元,期數24期,貸款年利率為23.6%,貸款償還方式為等額本息,貸款用途為消費醫療/生活美容分期。
(裁判文書截圖)
據多份庭審記錄,新氧平臺的貸款機構為通華小貸,后者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年化利率多數在23%至24%區間,更有部分利率直接頂格設定為24%。
(裁判文書截圖)
在合同設定的貸款利率逼近24%的前提下,一旦借款人逾期,利息疊加罰息后貸款利率會迅速突破24%紅線。
上述案例中,沈某與通華小貸簽訂的合同約定,若借款人逾期,剩余未償還的本金需按照每日千分之五額外支付逾期罰息。這是一份格式合同,庭審案例中,大量借款人與通華小貸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均包含了上述罰息協議。
(裁判文書截圖)
罰息日利率為千分之五,換算為年利率高達182.5%,疊加原有利率23.6%,沈某需承擔的貸款年利率可能超過200%。
不過,由于法院不支持24%以上的利息,新氧平臺在以法律形式追討借款時,通常表示因逾期利息加罰息年利率合計已超過24%,故按照年利率24%主張利息。
然而,大量未走到訴訟這一步的借款人,可能因逾期而承擔了沉重的罰息。在社交平臺上,有氧分唄的借款人就表示,在逾期償還貸款后發現罰息離譜,且平臺拒絕合理溝通。
(社交媒體上借款人投訴截圖)
根據今年3月發布的《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個人貸款業務綜合融資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擔的與貸款相關的各項息費,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利息、分期費用、增信服務費等正常履約成本,以及逾期罰息等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而根據2025年年底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融資成本管理工作指引》,新發放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不得超過年化24%,否則將采取監管措施;并要求2027年底前新發放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均壓降至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以內(當前為12%),并分階段推進壓降工作,2026年底前超過LPR4倍的貸款占比應明顯下降。
以信托通道曲線放貸?
目前,“氧分唄”平臺上的放款方包括嘉定通華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銀行等。
裁判文書顯示,氧分唄合作的放款方包括云南國際信托。“氧分唄”未開通線上申請入口,借款人通常是在線下醫美機構中被引導至“氧分唄”辦理貸款。借款人的貸款審批通過后,云南國際信托會將資金直接轉至借款人指定的醫療美容機構或生活美容機構,借款人在享受服務后逐期還款。
多份裁判文書顯示,云南國際信托可能只是新氧借貸生意的一個“通道”。
2021年5月,一位90后借款人趙某為醫美用途,在新氧科技所運營的氧分唄平臺向貸款人云南信托公司借款,并簽下了一份《信托貸款合同》。借款總金額為35000元,貸款期限24個月,年利率為23.59%。
云南信托于合同簽訂當日向趙某指定的醫美機構賬戶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5000元,此后趙某在償還五期本息后,未繼續償還剩余本息。
奇怪的是,兩年后將趙某告上法庭追債的,并非借款機構云南信托,而是平臺方新氧科技。
庭審透露,云南信托發放貸款的資金,實際上來自新氧科技。
(裁判文書截圖)
在云南國際信托向趙某發放貸款的前一個月,新氧科技于2021年4月30日設立了一只信托基金。新氧科技作為委托人與云南國際信托作為受托人簽訂了《云南信托-新美2號單一資金信托信托合同》,約定新氧以其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并加入信托,同意由云南信托在合同確定的范圍內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以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和增值,并按信托文件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在云南信托官網,的確有名為“云南信托-新美2號”及“云南信托-新美3號”的信托產品,產品設立于2021年中,另有一只“云南信托-普惠2091號單一資金信托信托合同”成立于2020年,期限均為36個月。這三只信托成立時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均為新氧科技。
在上述信托項下,信托資金用于向由資產服務顧問推薦并由云南信托最終審核通過的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用于醫美消費,但庭審并未提及,所謂的“資產服務顧問”是誰。而實際操作中,借款人是在新氧的貸款平臺“氧分唄”申請后,獲得云南信托的放款。
(裁判文書截圖)
也就是說,包括趙某在內的多位借款人獲得的貸款,是新氧科技將自有資金借道云南信托發放的。
在發放貸款后,也即2021年6月2日,云南信托宣布,新氧科技作為受益人的信托合同約定信托于2021年5月31日終止。按照《信托合同》約定,云南信托以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現狀形式向新氧科技分配信托財產,將對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新氧。
此后,新氧科技據此向借款人趙某等多位借款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償還借款。
也就是說,在上述案例中,云南信托的資金在當年4月獲得新氧科技的資金,在5月份由新氧平臺審核后向借款人放款,并在放款后于6月初將債權轉讓給新氧科技。短短三個月,新氧的資金從云南信托過了一手發放給借款人,最后由新氧科技持有債權。
據2016年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在云南信托的金融牌照之下,新氧一度寄望于以24%為利率上限收取利息,但多數被法院駁回。
(裁判文書截圖)
在多份法律文書中,法院均表示“超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計息屬于金融機構的專屬權利”,因此在債權還屬于云南信托期間,借款人按照簽訂的借款年利率支付利息,云南信托與借款人簽訂的合同年利率都幾乎在23%至24%之間。
而在債權被轉讓給新氧平臺后,由于其不屬于金融機構,其貸款利率只能按照民間借貸上限收取,即按照債權轉讓合同生效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約14.6%)計算利息。
而當時的合同記錄顯示,云南信托持有債權的時間甚至不超過1個月,因此以24%為上限的時間極短,最后新氧科技只能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
目前,“氧分唄”平臺的服務協議顯示,平臺合作的資金方包括但不限于通華小貸等其他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銀行等。那么,新氧科技與云南信托的此類合作是否仍在延續?云南信托之外的其他放款機構,是否也采用上述迂回的通道模式為新氧放貸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