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商標法,將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商標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來,首次由“修正”升級為“修訂”,從8章73條擴展至9章87條,堪稱一次系統性制度重塑。
從“手打”掛面并非手工打制,到“120W”充電器實非相應功率,層出不窮的“心機商標”讓消費者頻頻踩坑;從批量搶注熱點名稱到商標囤積閑置,惡意注冊行為持續高位運行——面對這些行業頑疾,新商標法如何回應?新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學者,從實務與學理雙重視角解讀新法亮點。
亮點一
打擊“心機商標”從注冊延伸到使用,補齊行政監管空白
標識“120W”實則并非相應功率的充電器,“多裝袋”方便面并非真的加量了、聲稱“手打”實際卻是機器生產的掛面,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心機商標”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心機商標”的治理,也是此次修法最受公眾關注的話題。數據顯示,2023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駁回127.3萬件易誤導消費者的“心機商標”申請。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戴嘉鵬指出,現行商標法雖然明確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實踐中這類行為往往發生在注冊之后的使用環節,行政機關難以及時發現線索,執法存在滯后性。“新法最大的變化,是補齊了行政監管處罰的空白。”戴嘉鵬說。針對刻意模仿、誤導公眾的“心機商標”使用行為,新法增設行政處罰條款,最高可處以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撤銷注冊商標。改變了過去僅靠民事維權、監管力度偏弱的局面,對誤導公眾、攀附商譽的惡意商標亂象,形成強有力的剛性約束。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寧度表示,“心機商標”本質上是以商標之名行廣告誤導之實,背離了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核心功能。“新法同時強化注冊端和使用端的監管,有助于推動商標回歸‘以使用為本’的制度初衷。”
具體而言,在注冊端,如果申請人明知某個標志帶有欺騙性容易引起誤認還堅持申請注冊,那么不但不予注冊,還要承擔相應責任。新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明知標志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工藝、原料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對惡意申請行為設置警告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使用端,新法設立了遞進式的處罰體系,先是責令改正,如果不改可以處以違法經營額五倍以內的罰款或者最高二十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撤銷商標。同時,新法還開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投訴舉報的通道,將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有機結合,既有利于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也有助于從源頭提升商標審查質量,防止不符合條件的商標進入市場。
亮點二
遏制惡意囤積,從“依申請撤銷”升級為“可依職權撤銷”
截至2025年底,我國國內有效注冊商標量已達4987.7萬件,但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持續高位運行,2023年上半年、2024年上半年全國打擊惡意注冊均超20萬件。
此次修法明確將“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納入不予注冊范圍,并規定惡意申請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處警告及十萬元以下罰款。
戴嘉鵬介紹,我國多年持續從嚴治理商標惡意注冊、囤積亂象,本次修法進一步壓實商標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責任。通過細化禁止惡意囤標、批量搶注的規則,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從申請源頭、代理環節、事后追責全方位收緊,大幅壓縮惡意注冊商標的牟利空間,對遏制高發的惡意囤積行為起到根本性整治作用。
但新商標法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也有人提出,“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這一標準,可能“誤傷企業合理的防御性注冊”。
對此,寧度表示,“學理上,‘惡意囤積’與‘善意防御’的區分關鍵,還是判斷商標注冊是否‘以使用為目的’。”他指出,惡意囤積的主觀要件是不以使用為目的,且具有囤積牟利、阻礙競爭或惡意維權的意圖;客觀上表現為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批量申請、與主營業務無關聯的跨類注冊、注冊后長期閑置等。而善意防御則是圍繞核心業務的關聯類別注冊,防止他人“搭便車”或“傍名牌”,客觀上表現為圍繞核心業務的關聯類別注冊,且有真實使用計劃或可預期的業務布局。
“新法采用‘使用意圖+經營需要’的主客觀雙要件,相比舊法抽象的主觀‘惡意’要件,提供了更清晰的判斷標準。但‘明顯超出’的表述仍有模糊性,有待后續審查指南和典型案例細化。”寧度補充道。
值得關注的是,新法強化了商標退出機制,規定國知局可以主動撤銷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從過去的“依申請撤銷”升級為“可依職權撤銷”。
寧度認為,這一制度設計對囤積者形成三重威懾:一是降低囤積商標的商業價值——以往囤積者可長期占位,如今隨時可能被主動清理;二是抬高囤積者的經濟成本——囤積者需持續承擔注冊續展費用,還要耗費人力物力留存使用證據應對核查;三是改變行業預期——過去“無人舉報、永久有效”的僥幸心理將逐步瓦解。
“當然,商標管理部門不可能每個商標都核查,后續可能配套一定的抽查比例或重點領域篩查機制,否則行政成本太高,也可能會誤傷企業合法的防御性注冊。”寧度表示。
亮點三
規制商標惡意訴訟,精準打擊“外包分成”式碰瓷
此前,“遇見小面”訴“渝見小面”商標侵權案引發廣泛關注。河南一家夫妻小店因店名含“渝”字被上市公司索賠,老板娘哭訴“8塊錢一碗的面,我得賣1000碗”。原告隨后撤訴。
在該案討論中,戴嘉鵬指出,商標侵權判定的核心是“混淆可能性”,不能僅憑“四個字有三個字一樣”就認定侵權。“‘渝’字有地理含義,看到‘渝見小面’消費者聯想到的是重慶風味,而非品牌名稱。”
寧度也強調,“混淆可能性標準與相關公眾的實際認知掛鉤”,兩地市場完全不重疊時,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較低。
戴嘉鵬認為,“遇見”案暴露的深層問題是“外包分成”式維權——一些律所或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以“不贏不收費”方式承接案件,批量起訴小微經營者,以維權為名牟利。
此次修法專門對此作出回應。新法明確,以惡意串通、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等方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法院依法給予處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條精準打擊了外包分成、批量碰瓷、以維權為名牟利的訴訟亂象,有效凈化商標司法秩序。”戴嘉鵬說。
此外,近年來,商標代理機構參與或協助惡意搶注、囤積倒賣商標等違法行為頻發,花樣不斷翻新,甚至形成灰色產業鏈。商標代理市場的治理難點在于從業者素質參差不齊、行業組織管理規范不夠健全,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治理這一行業亂象也是此次修法令人關注的議題。新修訂的商標法不僅加強了對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備案管理,還增加了對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定義和職能相關內容。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是商標代理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和懲戒規則,開展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組織引導會員依法依規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亮點四
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助力企業“出海”
近年來,瑞幸咖啡商標在泰國被搶注,“紹興花雕酒”“女兒紅”在日本被搶注,我國企業海外布局頻頻遭遇商標阻擊。
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在境外商標注冊審查審理或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證明商標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應當事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確認。
戴嘉鵬表示,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中國老字號和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的現象,為中國企業出海提供制度支持。同時,新法進一步規范跨境商標代理行為,對通過欺詐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境外商標事務的行為強化監管,防止惡意搶注、違規代理向境外延伸。
此外,新法在制度層面還有兩處修改值得關注。一是商標異議期從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戴嘉鵬認為,這一調整有助于縮短商標確權周期,提升審查效率,減少惡意異議人利用長時間異議期拖延商標注冊的現象。二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跨類保護。此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以商標注冊為前提,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只能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獲得保護。新法將此擴大至不區分注冊與否,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類似商品上搶注,進一步加大了對在先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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