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談錢傷感情"還是"先小人后君子"?
——年年輕人"精算婚姻"時代的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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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國婚姻觀念正在經歷深刻變革。
根據《2026中國婚姻報告》,25-29歲人群已代替20-24歲人群成為結婚主力。而更引人注目的是:64%的年輕人表示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精算婚姻"時代,已經到來。
一、現象觀察:從"禁忌"到"標配"
2017年,中國青年報調查顯示:58%的受訪者能接受簽署婚前協議,22%不能接受。
2025年,珍愛網數據披露:64%的人能夠接受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僅8%無法接受。
不到十年,接受度提升了6個百分點。
這背后,是房價高企、女性經濟獨立、婚姻穩定性下降三重因素的共同作用。
二、法律效力:婚前協議到底是"紙"還是"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意味著:婚前協議(準確表述為"婚前財產約定")在我國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但必須滿足法定形式要件。
生效要件(缺一不可)
- 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簽訂時均須具備;
- 真實自愿:不存在欺詐、脅迫;
- 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親自簽字:代簽無效,建議注明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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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條款有效?哪些無效?
? 有效條款
- 婚前財產歸屬的約定;
- 婚后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
- 債務承擔的約定;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約定;
-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規則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 無效條款
- 限制人身權利的條款:如"離婚后子女必須歸甲方撫養"——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為原則判決;
- 顯失公平的條款:如"全部財產歸甲方,乙方'凈身出戶'"——如訴訟,法院可能依職權調整;
- "出軌則凈身出戶"條款:司法實踐中,此類"忠誠協議"條款,法院一般不認可其強制執行力
- 免除法定撫養/贍養義務的條款:如"離婚后甲方不承擔子女撫養費"——此類條款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男女雙方婚前簽署協議,約定"男方婚前房產歸男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女方主張該房產婚后還貸部分對應的增值應予分割。
法院認為:婚前協議合法有效。女方未舉證證明有共同還貸情形,故其請求不成立。
案例二:2026年初,杭州西湖區法院審理一起案件。雙方婚前協議中約定"如一方出軌,則出軌方'凈身出戶'"。
法院認為:"凈身出戶"約定因限制一方基本財產權,法院一般不認可其強制執行力。但出軌事實可作為離婚訴訟中的過錯證據,影響財產分割比例。
五、實務操作指南
(一)需要公證嗎?
公證不是生效要件,但強烈建議公證。
公證的好處:證明簽署時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簽署系自愿;防止事后一方主張"協議系偽造"。
費用參考:2026年,婚前協議公證費用約在1500-3000元之間。
(二)簽訂時機有講究
最佳簽訂時機:領證前(即真正"婚前")。
如果在領取結婚證之后才簽署,法律上屬于"婚內財產約定",同樣有效,但容易引發"是否是脅迫簽署"的爭議。
六、律師的5條建議
- 不要使用網上下載的模板:建議請專業律師量身定制;
- 婚前協議不是"不信任",而是"負責任"
- 財產披露要全面:如故意隱匿財產,協議可能被撤銷;
- 定期更新協議:重大財產變動時,建議及時簽訂補充協議;
- 保留簽署過程的證據:照片、視頻、見證人簽字,可證明"自愿性"。
七、結語
2026年,"精算婚姻"不是對浪漫的否定,而是對現實的尊重。
婚前協議的本質,不是預設離婚,而是讓雙方在清晰的權利義務框架內,更安心地經營婚姻。
畢竟,把"錢"說清楚了,才能更專注地說"愛"。
相關法律法規:《民法典》第1065條
作者:錦坤說法(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
日期:2026年7月1日
聲明:本文僅供普法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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