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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關于偷挖油松被判刑的案子。
2021年10月1日,張某、焦某松在未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在河北承德某國有林場林區內,連根采挖了27株油松,銷往外省供他人栽種,非法獲利5000元。
經鑒定,被采挖油松的活立木蓄積為5.95立方米,價值14630元。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以盜伐林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焦某松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一萬元。焦某松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核心問題一:是盜伐還是盜挖?
很多人可能會想:他們是把樹連根挖走、賣給別人栽種,又不是砍了賣木材,怎么能算“伐”呢?這正是本案的關鍵爭議點。
《森林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也就是說,法律上把挖樹和砍樹一樣對待,你挖走一棵樹,法律上視為你采伐了一棵樹。
《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應當認定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本案中,張某、焦某松把國有林場的油松連根挖走賣給他人栽種,雖然目的是移植而非砍伐,但按照法律規定,采挖移植林木就是采伐林木。所以,法院認定他們的行為屬于盜伐,而不是盜挖。
核心問題二:油松的價值按什么標準認定?
本案中,27株油松被認定為活立木蓄積5.95立方米,價值14630元。為什么要算蓄積而不是棵數?
盜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主要看立木蓄積(即樹木的材積量),而不是單純看多少棵樹。一棵大樹和一棵小樹,雖然都是一棵,但材積量完全不同。用蓄積來衡量,更能準確反映破壞森林資源的程度。
根據司法解釋,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的標準是立木蓄積5立方米以上。本案27株油松,蓄積5.95立方米,剛好超過這個標準。
核心問題三:偷挖油松的價值如何認定?
根據司法解釋,林木的價值可以根據銷贓數額認定,但本案中兩人非法獲利僅5000元,遠低于樹木的實際價值14630元,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所以法院最終按照市場價值來認定。
核心問題四:如果是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樹,挖了賣錢算什么?
如果樹是你自己承包林地上的,未經許可砍伐或采挖,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而不是盜伐林木罪。兩者的區別在于:盜伐是偷別人的樹,濫伐是不按規定砍自己的樹。量刑上,盜伐林木罪通常比濫伐林木罪更重。
最后,律師提醒:
第一,挖樹和砍樹,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很多人以為不砍樹,只是連根挖走賣給別人栽種,就不算破壞森林資源。但《森林法》明確規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二,如果因類似行為被刑事立案,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護:
一是涉案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
二是立木蓄積的鑒定是否準確(鑒定方法、鑒定機構資質等);
三是是否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從輕情節;
四是能否爭取從犯認定(如果只是受雇參與、作用較小)。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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