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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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大德三年(1299年)十二月中上旬,江西行省新喻州(今江西新余)轄境內有人突然火急火燎地向官府報案。
報案人名叫胡元三,家住新喻州第五都第十六社(在今新余市渝水區的老縣城近郊,袁河兩岸一帶)。
胡元三此舉匪夷所思,其怪在兩點。
第一,胡元三舉報的是自己的親弟弟胡千七。古人講親親相隱,大義滅親很不常見。
第二,胡元三舉報的內容很勁爆,據他所說,弟弟胡千七不顧人倫綱常,讓自家兒女結成夫妻。
古代婚喪嫁娶都有嚴格的禮儀,絕不允許出現兄妹或者姐弟結婚這種事。
胡元三說:“我是他親兄,更不聽從勸諭”。他勸弟弟胡千七不要犯傻,勸了很多回,無奈弟弟始終不聽,執意讓自家兒女配成一對。
聽聞訴狀,新喻州主官驚掉下巴,趕緊詳查,這才發現個中隱情沒那么簡單。
案犯胡千七有六個兒子,從大到小分別叫胡寄俚(也叫胡元一)、胡狗俚、胡女俚、胡卯俚、胡弟俚、胡正俚。元朝漢人取名隨意,由此看來,朱重八算好聽的了。
胡千七還生了兩個女兒,大的叫細妹,小的叫辰姑。
結為夫妻的正是長子胡寄俚和女兒胡細妹。
二人定于十二月初八結婚,初六,胡千七興沖沖地跑來找哥哥,請他以伯父的身份主持婚禮。
胡元三很無語,他直言拒絕:“我不敢吃你酒”。
胡元三起初沒當回事,以為弟弟說胡話。拒絕做證婚人后便外出辦事去了。
直到十二月初十返回家中,妻子告訴他,侄兒和侄女已經“成親了當”。
這還了得!胡元三“恐己后事發必致負累”,擔心連累自己,干脆報案。
可官府一查,才發現事情還有曲折——新郎胡寄俚跟新娘胡細妹是兄妹不假,可他們沒有半點血緣關系。
原來,這胡寄俚是胡千七于南宋庚午(1270年)年間從本地一戶黎姓人家那兒抱來的,一直養在家中。后來他又陸續生了五個兒子兩個女兒。
也就是說,胡寄俚只是養子。這樣一來,案件就變成了義兄妹結婚,沒那么聳人聽聞了。
可新喻州的官員還是犯難,按照元代法律和婚嫁習俗,義兄妹必然同姓,同姓成婚有傷大雅,也不在允許之列。
但是,胡寄俚和胡細妹情投意合,又有父親作主,棒打鴛鴦也說不過去。
新喻州臨江路官員將相關人員提審到案。
大德五年(1301年)正月初十,官府給出審判意見:既然兩人已經結婚,依照同姓不婚的原則,胡寄俚必須改回原姓“黎”,“若不改正,別無兄妹成婚為夫妻之禮”。
除非胡寄俚改回原姓,要不然就得離婚。
新喻州境內很少碰到這種事,因涉及到社會倫理綱常,州官還是吃不準,遂將案件和審判意見上報行省,請上面給意見。
省里也犯怵,人情禮法在當時可不是小事兒,遂又上報至禮部,請最高倫理機關定奪。
這個案子的癥結其實還是在“義兄妹”這個問題上。封建朝代近親結婚并不罕見,但多是表親,親兄妹不能結婚既是常識也是共識。
義兄妹使得情況更為復雜,像本案中胡寄俚和胡細妹名義上同姓,實際上又分屬兩家,是可以結婚的。
但是,如果其他人以此為借鑒,讓自家養子配女兒,養女配兒子,導致同姓成婚大行其道,對社會習俗也會帶來不小的挑戰。
本朝由元人創建,蒙古族的草原習俗與中原又大有不同,較之漢人,他們更加開放,有“父死娶繼母、兄死娶嫂”的成俗。因此,皇帝其實可能并不強烈排斥義兄妹結婚。
當時的皇帝為元成宗孛兒只斤·鐵穆耳,忽必烈的孫子。他即位后,大體遵循忽必烈遺制,任用漢臣,推廣儒學,對漢文化多有尊崇。
畢竟中原還是漢人為準,考慮到這點,元朝禮部覺得有必要以本案為例給出司法解釋。
本案中,胡寄俚原姓黎,與妻子胡細妹沒有血緣關系,二人業已結婚,也不好拆散,故禮部同意新喻州官員的判決,著胡寄俚改回原姓,并返歸本家,如此官府便承認這樁婚姻的合法性。
其父親胡千七本來不該犯這種錯誤,按例要罰,考慮皇帝當時有大赦,“已經欽遇詔恩,別無定奪”,胡千七免于處罰。
但是,也不能縱容姑息這類現象。朝廷認為“今后若不通行禁止,恐習以為俗,有傷風化。又系為例事理”,于是行文給各有關衙門,要求以此為戒,禁止此類不改姓即擅自讓同姓婚配的行為。
本文資料來源:《元典章》卷四《胡元一兄妹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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