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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為依法制裁、懲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現決定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對下列被執行人公開懸賞下落及財產線索,特公告如下:
一、被執行人身份情況
被執行人:喬良,男,漢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220102197504162814,住所地長春市南關區西康路8-5號。
被執行人:楊梅,女,漢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220105198207131046,住所地長春市二道區榮光街道樂群街委副84組。
二、案件執行標的
未履行標的為人民幣2772620.00元及相關債務利息。
三、懸賞期限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四、懸賞條件
提供被執行人喬良、楊梅名下財產線索,經我院查證屬實,并執行到位。
五、懸賞金額
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提供被執行人喬良、楊梅名下財產線索,經本院查證、控制、執行到位的,對舉報人給予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獎勵。
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舉報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融理財等;
2、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車輛、生產機器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材料等;
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聯營收益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情況;
4、有證據證明是屬于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情況;
5、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合伙組織的業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情況;
6、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六、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獎金的情形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屬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范圍的;
3、舉報人舉報被懸賞對象下落線索前,被執行人已主動出現的;
4、舉報人舉報前,案件已執行完畢結案的;
5、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
6、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說明
若兩個(含)以上舉報人對被執行人下落、同一財產或者同一財產線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由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時的登記時間為準。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財產線索人員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嚴格保密。
本期懸賞公告有效期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舉報電話:0431-88559160(施法官) 0431-88559181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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