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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道的一個事挺有意思的。
先看一個聊天記錄:
黃某:那開個房等我?
葉某:轉錢給我,就可以。
賀州某醫院收到群眾匿名舉報,舉報人提供了一份護士葉某與案外人“桂林銀行黃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這句被截屏、被轉發、被無數人在私下里議論的話,最終讓一位有著12年工齡的神經外科護士丟了工作。
在賀州那家醫院看來,這些聊天內容,就是妥妥的生活作風不當,并涉嫌非法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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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醫院出局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的函件:
接到群眾匿名舉報,舉報提供的微信記錄顯示,神經外科護士葉某存在生活作風不正當的失德行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
經兩次對葉某進行談話核實,確認葉某存在生活作風不正當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
基于以上事實,葉某的行為已經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準則的有關規定,醫院經研究決定,予以開除處理,對葉某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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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此,法院是咋判的呢?
仲裁、一審、二審,女護士堅持了近14個月。
最終拿到了11.7萬余元的賠償。
按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計算的2N違法解除賠償金,補償的是她近12年工齡對應的經濟補償。
法院說得清楚:
認定賣淫嫖娼是公安機關的專屬執法權,用人單位無權自行定性。
還明確指出:
這段內容不能排他性地證明是性交易,也存在戀人、曖昧對象間類似表達的可能。
醫院在答辯中最令人玩味的說法是:
“未報警是出于對醫院聲譽及葉某名聲的考慮。”
邏輯鏈條是這樣的:
收到匿名舉報、不送公安查證澄清、不等待任何司法結論、內部自行認定“作風不當、涉嫌賣淫”,然后直接開除。
有人說,細思極恐,這聊天記錄咋爆出去的?
女護士應該追究這個泄露她私人信息的人。
有人說,醫院都找她談話核實兩次后,才給出的開除;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我認為她不無辜。
還有人說,如果真想“保護她的名聲”,最正當的做法恰恰是把材料移交警方:
經調查若無違法,白紙黑字的《不予處罰決定書》才是洗清污名的最好憑證。
而醫院選擇的是:
既不給機會證明清白,又不走司法程序核實,直接用“生活作風不正”的道德標簽剝奪一個人的飯碗。
實在是有點霸道了,法院判的很好。
這事咋說呢?
涉及到一個法律邊界的問題。
接到舉報說員工有私德問題(尤其涉及賣淫嫖娼、賭博等涉嫌違法的),
法律不強制單位必須報警,你可以選擇報,也可以不報。
但卻不能自行定性“有罪”并直接開除。
還要注意:
如果單位手握涉嫌違法線索卻不報,反而自行定性并開除,這個“不開除你是因為保護你名聲所以不報警”的說法,法院不僅不采納,反而會成為你“無權威認定、自行越權”的佐證。
當然,這同樣也是一個職場悲劇。
幾段被掐頭去尾的微信對話,不僅摧毀了一個資深護士的職業生涯,更暴露了某些用人單位令人膽寒的邏輯:
只要聊天記錄看著“像”色情交易,那就是事實,無需警方認定,無需證據鏈閉環。
賀州中院的判決之所以合情合理,是因為它守住了一個底線:
在法律的視野里,曖昧不等于賣淫,而單位的道德審判,永遠不能替代公安機關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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