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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很多年前,北大一位教授曾在一次公開演講時說:“你要覺得什么事怪,你想想它發生在中國,就想通了,不覺得怪了。”當時臺下聽眾掌聲笑聲不斷,那位北大教授在十多年前也是很多青年學生推崇的明星角色。每到一處演講,教室內外人滿為患,就連走廊上都擠滿了青年學生。
中國的社會就是這樣。凡是不用腦子思考的,對感官形成刺激的,都容易引起關注。凡是要理性思考的,都很難引發共鳴。
十多年過去了,那位北大教授漸漸淡出了公眾視野。只是偶爾在朋友圈看到,他還參加各種酒局,并在喝的面紅耳赤后賣點“假冒但不見得偽劣”的醬香酒。
他說的話,除了反動和制造對立情緒外,沒有任何的益處。而且更重要的是,也不客觀。
“怪事之所以發生,不是因為發生在中國這片土壤,更是因為它與利益關聯。”把他的話,延伸一步換成:“如果你覺得什么事怪,你就想想背后有什么利益因素,就不覺得怪了。”這更精準,也更符合實際,只是由于不反動而不易引起關注罷了。
前兩年,執法司法機關的“遠洋捕撈”引起高層關注,并在制度和工作機制上,專門制定了針對“遠洋捕撈”的解決辦法。比如:公安部有專門的涉企執法監督平臺,最高檢有“違規趨利執法監督”專欄,等等。
說簡單點,“遠洋捕撈”就是執法司法機關對沒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非要行使管轄權。這當中帶有違法趨利的因素,所以被叫停和治理。“遠洋捕撈”主要針對的是外地企業
與“遠洋捕撈”表現完全相反的另一種亂象是:地方保護。不“本地捕撈”而非要“勞師遠征、遠洋捕撈”,“自家的祖墳哭不明白,還非要去哭亂墳崗子”,這在表現形式上已經證明了地方保護的動力,遠大于”遠洋捕撈”可能形成的傷害。
“遠洋捕撈”和“地方保護”,前一個是不該管的管上了,后一個主要是該管的不管,表現形式雖然完全相反,但實質內容完全一致,都是利益驅使。不該管的管上,是為了利益;該管的不管,也是為了利益。
人生活在社會之中,要說“一點不受利益格局和當地關系網絡”的影響,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地方保護”僅停留在該管的不管這種原始表現層面上,倒總體還可以理解,也方便糾正。
但近些年來,“地方保護”已經滲透到整個執法司法程序,形成了隱蔽的地方利益鏈條,嚴重影響了執法司法的公正和平衡。
“遠洋捕撈”主要發生在刑事案件中,“地方保護”可以滲透任何一個類型的案件
比如:
在民事案件中,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發生不正當競爭。如果本地企業起訴,要求對外地企業進行巨額保全,就可以長時間凍結外地企業基本賬戶。法院支持。反過來,如果是外地企業要求巨額保全,要求凍結本地企業基本賬戶。法院就以“訴求與保全措施不成比例”予以拒絕。由此導致司法程序中,對本地和外地企業的執法司法尺度不一致,對兩地企業運營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大相徑庭。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外地企業向本地企業內部人員行賄,在本地企業的推動下,就把外地企業的涉案人員全抓來,不留一絲余地。如果反過來,本地企業向外地企業行賄,就極盡全力予以保護。這種涉兩地企業案件中,抓住把柄、摁住外地企業立即“就地正法”的做法,遠比“遠洋捕撈”危害更大。
在行政執法案件中,就更不用說了。有的行政處罰,有的不予處罰;有的處罰很重,有的處罰很輕;……這都與當地地方關系和利益格局直接關聯。
所以,比“遠洋捕撈”危害更大,也更值得關注的是“地方保護”。“遠洋捕撈”主要還是程序上的,容易判斷識別;同時由于辦案機關“自知理虧”,談判空間也會相對較大。但“地方保護”主要是實體上的,正反兩面怎么說,都有些道理,很難判斷識別;又由于延續已久根深蒂固,所以很難糾正。
相比來看,“遠洋捕撈”是明搶,“地方保護”是暗箭。明槍易躲,暗箭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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