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南京7月6日電 2026年7月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對被告人楊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楊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巡視員,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區發展顧問,南京江寧濱江經濟開發區發展顧問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余元。2014年至2016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人民幣1200萬元。2005年至2023年,楊有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00萬余元。2001年至2002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兩次挪用該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500萬元,用于他人從事經營活動。2003年至2009年,楊有林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2300萬元。2023年,楊有林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0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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