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印發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發展離岸金融行動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決策部署,支持上海先行先試發展離岸金融,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印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發展離岸金融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
《行動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金融發展全面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在上海構建與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離岸金融體系。《行動方案》從支持在浦東新區開展離岸金融先行先試、資金流動與賬戶管理、數字化應用、離岸金融業務、離岸金融法律制度體系、離岸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統籌推進實施等方面提出重點舉措,對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將會同相關部門推動《行動方案》各項舉措落實落地,強化離岸金融服務對“走出去”企業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支持,不斷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和影響力,以金融高水平開放賦能經濟高質量發展。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發展離岸金融行動方案》的通知
支持上海先行先試發展離岸金融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中國式現代化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發展階段進一步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構建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離岸金融體系要求,支持上海探索發展離岸金融,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推動金融發展全面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有序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在上海率先構建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離岸金融體系,聚焦服務我國近年來逐漸形成的離岸經濟金融需求,為“走出去”企業打造安全可靠的“金融避風港”,為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離岸金融,便利跨國公司全球配置資源,更好服務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更好滿足建設強大的國際金融中心和金融強國的需要。
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適應離岸金融業務的業務規則、風險管理和處置、營商環境等制度體系,立足數字化前沿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探索,更好服務企業“走出去”;到2030年末,逐步形成相對成熟的離岸金融制度和法治體系,為我國企業國際投資和貿易持續開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務,為在岸金融體系改革開展測試,有力支持打造人民幣資產全球配置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到2035年末,成為離岸、在岸高水平統籌協調發展的戰略樞紐,引領國家金融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
二、支持在浦東新區開展離岸金融先行先試
穩妥有序在浦東新區開展離岸金融試點,持續增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全球金融資源配置功能。試點通過“物理集聚”“主體限定”“賬戶隔離”等方式探索離岸金融適度集聚和有效隔離,更好集聚全球優質金融要素和資源,支持我國“走出去”企業海外分(子)公司以及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優質企業等境外企業主體使用離岸金融服務,滿足其在支付結算、資金匯兌、投資融資、保險保障、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鼓勵上海市制定企業獲得離岸金融服務的標準、流程和監管辦法。研究設立離岸銀行等離岸金融機構的可行性。
三、資金流動與賬戶管理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托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為符合條件的企業主體開展離岸貿易、離岸租賃、離岸航運、全球財資管理等特定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FTU)在專項額度內投資自貿離岸債。按照“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交易留痕、風險可控”原則,優化離岸金融跨境資金管理。發揮好現有離岸賬戶(OSA賬戶)作用,有效推進離岸金融服務提質增效。
四、數字化應用
依托數字人民幣國際運營中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建設和運營數字人民幣跨境、離岸和區塊鏈基礎設施,穩妥推進與境外金融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穩步促進數字人民幣在離岸業務中的應用和場景拓展。
五、離岸金融業務
支持浦東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跨境貿易結算和海外融資服務,根據實際需求和風險情況,按照“成熟一類、實施一類”的原則小切口穩步探索離岸金融試點業務。初期優先發展具備一定基礎的離岸金融業務,首批試點業務包括離岸貿易金融服務、自貿離岸債、離岸再保險、財資中心資金運營、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非居民個人金融服務等。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拓展新的試點業務。不斷豐富離岸人民幣產品和服務供給,提升市場活躍度。試點業務需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義務。具體類別試點業務由業務主管部門出臺細則予以明確。
(一)優化提升離岸貿易金融服務。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離岸貿易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擴圍。支持全球優質貿易商設立離岸貿易專業公司,為其開展離岸貿易提供資金支付、結算、融資等金融服務。支持“跨境通”“離岸通”等平臺進一步整合全球海關、物流等數據,為離岸貿易金融服務提供支撐。優先發展基于大宗商品交易等具備一定基礎的離岸貿易金融服務,適時將離岸貿易金融服務管理模式擴大到更多的貿易業務場景。
(二)高質量發展自貿離岸債。在遵循“兩頭在外”原則和對標國際良好實踐基礎上,加快推進自貿離岸債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拓寬“走出去”企業及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等優質企業的投融資渠道。設置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投資自貿離岸債專項額度,推動市場擴容增量。
(三)有序發展離岸再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再保險專營機構將歸集的國際分入資金依法依規辦理再保險保費境外投資及賠款收付結算等,開展跨境再保險分入業務收入境外投資便利化試點。
(四)積極支持財資中心建設。支持上海市開展跨國公司財資中心試點,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國際財資中心。按照“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原則,制定配套資金運營管理政策,支持財資中心歸集海外資金,強化風險管理,便捷高效實現跨國公司全球資金管理和使用。鼓勵上海市對財資中心給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業務。支持外匯交易中心提升離岸外匯交易服務能力,推動人民幣對非美貨幣直接交易發展。依托外匯交易中心平臺,匯聚全球外幣對、外幣貨幣等外幣市場流動性,增強國際資本配置功能。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人才服務機制,保障支持外匯交易中心離岸外匯業務發展。
(六)便利非居民個人金融服務。支持在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等區域為非居民個人提供金融服務,合理布局零售業務網點,優化賬戶開立和辦卡流程,更好滿足非居民個人的商務往來、日常消費等場景的支付結算等金融需求。根據試點情況,穩步拓展面向非居民個人的離岸財富管理、全球資產配置等專業化金融產品與服務供給。
(七)條件成熟后適時全面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探索優化完善離岸信貸業務模式,不斷豐富離岸銀行業務產品和服務。研究探索開展離岸金融資產轉讓業務可行性。探索發展離岸資產管理業務,支持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開發設計符合客戶需要和國際通行合規要求的資管產品,開展境外資產配置。研究探索穩妥有序發展家族信托、家族辦公室等業務,打造離岸財富管理高地。
六、離岸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根據離岸金融發展需要,研究依法制定離岸金融業務制度和規則,分層分類逐步建立健全業務開展指導性規定。上海市可運用浦東新區法規立法授權,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等支持下,研究制定離岸金融領域配套規則,并完善與離岸金融發展相適應的仲裁規則。凡涉及暫時調整或暫停實施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序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授權后實施。指導相關主體建立離岸金融自律機制,促進離岸金融試點業務穩慎有序開展。
七、離岸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
(一)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統籌兼顧離岸金融發展和安全,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對離岸金融業務實施管理,并與上海市建立健全常態化協調機制,根據試點情況健全完善離岸金融業務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定期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報送離岸金融業務開展情況和試點重要情況,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宏觀經濟管理部門。
(二)加強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加強資金交易監測預警,防止出現資金空轉和監管套利,對異常資金流動實施協同管理。在極端特定風險場景發生時,依法實施國際通用風險管理措施。
(三)建立離岸金融風險管理處置機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對金融風險實施管理處置。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離岸金融風險監測和處置機制,依托上海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加強對離岸業務的風險識別和監測預警,監管信息報送實施“一點化”統一申報。加強離岸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風險管理等的協同聯動,有效防范套利套匯、監管真空等風險隱患。根據監管職責分工情況,依法加強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處罰。
八、統籌推進實施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離岸金融工作的領導。依托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協調推進機制,加強對上海發展離岸金融的統籌指導。加強黨的建設,以更高質量黨建保障離岸金融各項改革舉措推進落實。
(二)注重協同聯動和整體推進。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做好授權、支持和配合,與上海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加強整體統籌推進,形成政策合力,系統釋放改革紅利。根據試點情況,探索一體化推進商事、監管、法律服務等配套政策完善,打造最優金融發展環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在相關發展資金中,按規定對離岸金融業務給予專項扶持。
(三)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責任,統籌做好本行動方案推進實施,加強法治建設和風險防控。上海要注重做好與香港離岸金融發展的互學互鑒,實現兩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協同聯動發展,共同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利益。推進過程中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