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微信已經成為了我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除了付款聊天之外,微信中的聊天記錄也逐漸被用來作為法律證據。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記錄都能作為證據被法院采用。接下來小編就來談談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用的取證工具。
可能大多數人會認為只要保留了聊天記錄的截圖,然后打印出來應該就可以作為呈堂證供了。但是,在這里小編要告訴大家,電子數據并不意味著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后,就可以放心地“刪除”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以下三點:
1.保存好微信原始聊天記錄和原始載體,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者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計算機上備份一份聊天記錄,以備不時之需。
2.在法庭上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這樣可以幫助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
3.提供雙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隨意進行刪除,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好。
最后,法也律所俞劍律師提醒大家,一旦有金錢往來,必須保存好原始的微信記錄,僅有截圖可能無法充分證明聊天的真實性,不要隨意刪除微信中的轉賬記錄以及重要對話。在轉賬中要明確對方身份和注明轉賬用途,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短信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俞劍律師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當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雙方完整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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