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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明知直播帶貨人、代購人利用其網絡服務故意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無正當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與直播帶貨人、代購人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4月25日上午,北京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和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標準,依法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審理指南》共51條,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計算方式等涉及的實體和程序性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北京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雙玉表示,《審理指南》的發布是積極貫徹落實中央和北京市委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要求,也是服務保障“五子聯動”、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推動“兩區”建設的具體要求,同時也是北京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護、激發創新活力,打擊嚴重侵權行為的重要舉措。她介紹,《審理指南》有多項亮點規定,如結合審判實踐歸納總結了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一般規則;簡化了懲罰性賠償要件認定,創設性規定了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的情形;重視技術創新成果,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的保護力度;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賠償總額明確規定計算方式,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提供明確計算方法;強調積極審慎原則,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做出系統設計等。
值得一提的是,為推動平臺經濟治理規則不斷優化,《審理指南》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做出具體規定。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張曉津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教唆網絡用戶或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當前較為突出的網絡直播帶貨、代購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現象,《審理指南》則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直播帶貨人、代購人利用其網絡服務故意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無正當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與直播帶貨人、代購人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原文編輯:汪希
大成 · 法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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