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空人民法院觀點
案號:(2017)瓊民終159號案號
施工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于2016年5月30日被依法解除,龍城房地產公司尚欠付河南建設公司涉案工程款46132844.91元,涉案工程的竣工之日尚未到來,按最高院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復第四條規定的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期限亦未屆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農民工和施工方合法權益,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院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復第四條的規定,本院認定河南建設公司依法在龍城房地產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涉案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重點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注: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律師建議
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主要是考慮到承包人的勞動已經物化在建筑物當中,當發包人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工程,而從中優先受償。既然是法律特別賦予承包人的權利,就應盡可能保護這種權利。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18個月的時限要求,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承包人時刻應當關注該期限,千萬不要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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