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是乙方與甲方之間最為常見的糾紛,乙方為了讓甲方盡快簽署結算書,往往會放棄一部分利益。那么,等到雙方在達成結算協議后,乙方如果覺得自己利益受損,還能否再行主張違約金和索賠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就結合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進行分析。
最高院案例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690號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氣體滅火裝置安裝問題。如前所述,案涉工程已經消防驗收備案并于2015年10月交付邁崴公司。在此情況下,邁崴公司主張消防工程未按設計安裝氣體滅火裝置,應舉證證明,原審法院分配舉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邁崴公司主張其于2015年11月即發現消防工程未按設計安裝氣體滅火裝置并與建工四建多次口頭溝通,但未舉示證據證明;2018年2月9日案涉工程完成結算時,雙方又將氣體滅火裝置費用計入結算造價。
原審判決據此認定邁崴公司主張其早已發現氣體滅火裝置未安裝且提出異議,卻在時隔兩年多后結算時將該部分工程費用計入造價,有違常理,并對邁崴公司申請市外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由本案可知,一般來說,已經完成結算后,乙方再提出索賠申請,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由于法律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觀點。
支持的,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4條 規定:“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不支持的,比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就規定,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已同意不計算結算前的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一方當事人在結算完畢后再主張結算前的違約金和墊資款利息,可予支持。
建永律師建議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的索賠與反索賠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需要技術、管理、經濟、法律四方面的專業知識,是工程管理綜合實力的體現。通常單項索賠容易得到支持,綜合索賠很難成功。
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工程管理過程中,用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注意搜集相關證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和程序,勤簽證,勤索賠,避免最后提出一攬子索賠,一旦得不到支持,造成重大損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