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A紙業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將4210噸紙漿從海南洋浦港運至江蘇鎮江港。
B物流公司與C船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由B公司承租 “C57”輪第126航次,將A公司的紙漿從海南洋浦港運輸至江蘇鎮江港,約定B公司應于船到卸貨港錨地完成卸貨作業后10個工作日內付款;若B公司未按期支付已到付款期限的歷史航次運費,C公司有權留置船上貨物;留置時間達到30日仍未支付應付費用的,C公司有權拍賣或變賣相應價值的貨物以沖抵B公司應付的所有累計費用。
2020年8月23日,“C57”輪在洋浦港金海碼頭接收了4210噸紙漿,“C57”輪蓋章簽發的《港口貨物交接清單》上載明的托運人為A公司,約定到港時間為8月25日,特約事項中載明“由A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承運”。
9月13日,C船公司將涉案貨物在浙江嘉興港卸載并存放在其倉庫。
9月21日,C船公司委托D律所發出《律師函》,載明:因B公司拖欠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間歷史航次運費2000萬元未付,C船公司依據《航次租船合同》的約定對案涉貨物予以留置,并催促B公司及時付款,否則將拍賣或變賣留置貨物。
11月2日,C船公司再次委托D律所發出《律師函》,載明:C船公司已約定著手變賣留置貨物,經公開詢價,最高報價為5450元/噸(倉庫自提、含稅16%),C船公司將盡快以該最高報價變賣貨物,如B公司對該價格有異議,應在11月6日前提出。
11月6日,C船公司與E公司簽訂了《紙漿購銷合同》,將涉案紙漿以“現款5,000元/噸、承兌5,100元/噸”的單價予以變賣,E公司向C公司支付現款2105萬元,C公司開具了等額發票。
因A公司未收到貨物,無奈將C船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貨物損失2105萬元及利息損失。
2.案件爭議
C船公司能否就被欠的歷史運費,留置非托運人B公司所有的貨物?
3.法院判決
一審:駁回A紙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改判賠償C船公司賠償A紙業公司貨物損失2105萬元及利息損失。
4.律師評議
(1)C船公司就第126航次運費是否享有留置權?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擔保的是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留置權的主要效力為占有、扣留他人的動產,通過對債務人造成心理壓力,促使其清償債務。
留置權的成立具有嚴格的限制,首先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定有期限的債務,為期限屆至之時;未定期限的債務,為債權人請求清償之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6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C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航次租船合同》約定“船到卸貨港錨地完成卸貨作業后15個工作日內付款”。但涉案貨物至今未達目的港卸貨,故而合同約定的運費支付條件尚未滿足。
因第126航次運費系未到期債務,故而不產生留置效力。
(2)C船公司能否就被欠的歷史運費,留置非托運人所有的貨物?
為防止承運人濫用留置權,承運人所占有的貨物僅限于擔保與該貨物因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的運輸費用。
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關于承運人留置權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商事留置權,債權人行使商事留置權應當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8 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2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并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知:債權人留置的財產既可以是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也可以是債務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財產,但在企業間發生留置的情形下,如果留置財產與債權并非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則債權人只能留置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留置屬于第三人所有的財產,否則就會影響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本案中,C公司主張的歷史航次運費所對應的運輸合同與本航次運輸的貨物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其只能留置債務人B公司所有的動產。而案涉貨物并非B公司所有,C公司不享有商事留置權。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C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航次租船合同》約定,承租方不支付未按期支付已到付款期限的歷史航次運費,出租方有權留置船上貨物。該約定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效力,不具有創設商事留置權的效力。
債權保護不得輕易以造成第三人的不利益為代價。
《民法典》之所以這樣規定,說白了,就是保護交易秩序。
5.思緒飛揚
(1)假設C公司不知該貨物系A公司所有,C公司能否主張善意取得留置權?
(2)假設第126航次運費系到期債務,且C公司明知該貨物系A公司所有,C公司能否留置部分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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