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訴訟時效,就是指當事人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被侵害人卻沒能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對方,也未依法采取措施中止或中斷時效,過后再起訴,只要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那法院會直接駁回被侵害人的訴訟請求。
工程款糾紛也是民事糾紛,因此,乙方在被拖欠工程款以后,如果沒有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很可能會面臨再也拿不到錢的窘境,而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超過3年該如何回款呢?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起工程款已經被拖欠了將近6年,但建永律師依然替委托人成功回款的案例。
案情簡介
曹某承包了案涉的鋼結構廠房修建工程,隨后與俞總簽訂合同,將工廠工程中的維修車間和庫房分包給了俞總,合同簽訂后,俞總按照約定組織了人員、材料和設備入場施工。
2017年3月,案涉工程完工,但曹某始終沒有向俞總支付工程尾款,多次催款無效后,俞總于2022年底委托建永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
我所接受俞總的委托后,經過仔細分析案情,認為因為時間太久,本案存在對方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抗辯,這樣打官司也沒有勝算,于是,幫委托人起草了一份以俞總的名義向曹某催收工程款的律師函并送達曹某簽收,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勝訴
法院受理本案后,曹某果然在庭審過程中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建永律師的據理力爭,主張雙方在合同中雖約定于工程完工當日結算并付清所有工程款,但其后雙方始終未對工程實際施工面積進行收方結算,因而無法最終確定工程款總額。且 2022年年底,我方就案涉工程款向被告發函追討,被告并未提出異議。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方的主張,認為被告曹某辯稱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決曹某限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不過,因為俞總是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法院判定施工合同無效,故并未支持我方關于利息的主張。
結語
建永律師提醒廣大工程人,在工程款被拖欠后,一定要及時向甲方單位催款,還要注意保留相關結算材料,在長時間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更要采取行動,確保自己主張工程款的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每拖一天,風險就大一分。
實踐中,如果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法在三年內提起訴訟的,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采取延長訴訟時效的措施了,至于具體的延長方法,一般包括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或申請財產保全、對甲方寄送函件,函件上明確要求其工程款、與甲方協商,讓其許諾支付或提供擔保、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主張工程款權利的公告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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