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當雙方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就會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
反過來,如果有合同材料或者社保繳納記錄,是否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呢?
答案可能是:未必。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即便員工沒有和用人單位正式簽署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事實,也有工資支付、社保繳納、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等憑證,是可以視同勞動關系的。
由此來看,社保繳納記錄的確是判斷用人單位和員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參考依據。
但僅憑社保繳納記錄或所謂的合同材料,還不能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
它還需要看一點:有沒用工事實。
因為掛靠代繳社保,也可能造成用工的假象。
雖然社保繳納保持正常狀態,但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出現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時,申請相應的補助津貼,就很可能面臨騙保的風險。
而這種情況,不管是《社會保險法》還是新出臺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都是嚴厲打擊的,還將面臨相應的罰款,所以需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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