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女司機帶孩子回家,因孩子哭鬧要吃東西,女子便臨時停車堵住消防通道,3分鐘后返回時,卻發現5人圍住自己的車子,還對輪胎放氣和鎖車,女子立即制止,雙方因此發生劇烈沖突。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發當天是星期四,王女士像往常一樣,開車帶孩子回家,可還沒到停車點時,孩子突然吵著要吃路邊的東西,王女士反復勸說都沒效果。
孩子的哭鬧,讓王女士很是心煩,于是便將車停在路邊,準備去給孩子買點東西吃,3分鐘后,王女士帶著孩子準備回車里,可她卻突然發現,有幾個人圍在自己車邊。
這群人都是男子,其中一個還是光頭,王女士看這樣子就不好惹,可粗略一看,已經有兩個輪胎被放過氣,車的前半部分直接塌下去。
此外,這群人還圍著車子的后輪,準備再次動手,王女士自然不能眼睜睜看著這種事情發生,于是立刻上前,與這伙人爭執起來。
爭執過程中,這些放王女士輪胎氣的人,自稱是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由于王女士的車輛已經涉嫌違停,必須接受懲罰,說完還直接拿出輪胎鎖,將王女士的車后輪鎖起來。
這下,王女士的車子無法動彈,可幾經溝通,對方卻不愿開鎖,王女士自然非常氣憤,在她看來,對方這是完全不講理的行為,因此便叫來記者,想讓其幫自己主持公道。
但記者到達現場后,在王女士被鎖車的地方,發現一個很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王女士停車的地方,居然是小區的消防通道,而且還特地設置有一個很大的警示標志。
標志上注明,過往車輛不允許在此處停車,就算是臨時停車也不允許,因此,王女士在這里停車的行為,完全不符合規章制度。
對于這點,王女士也顯得有些心虛,但她還是為自己進行辯解,她表示當時周圍已經停滿車,且由于是晚上,自己近視加散光,視力不大好,所以沒有看見警示牌。
不過王女士也聲明,雖然自己在這里停車,確實有不對之處,但物業處理的手段太過激,自己不過才停3分鐘,為何不先對自己進行警告,而是選擇直接對車子下手。
王女士還質疑道:鎖我車的人、放我氣的人,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力?這屬于故意損害公民的個人財產!不過王女士的解釋,卻讓周圍居民都非常不滿。
記者調查發現,該小區違停的情況很嚴重,所以物業才會嚴抓嚴打,希望能夠杜絕此類事情發生,因此在小區居民看來,物業舉動完全沒問題。
從周邊群眾口中,記者還得知另外一些信息,原來,當時雙方的爭執,并沒有只停留在嘴上,而是直接動起手來,雙方都互有損傷。
沖突中,王女士意外拽斷對方項鏈,卻被索賠2500元,這讓王女士完全無法接受,因為她的手機也在沖突中受損,王女士認為,如果對方要讓自己賠錢,自己也要找物業索賠。
沖突發生后,當地警方也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并詢問雙方的需求意愿,民警表示,王女士在消防通道停車有錯在先,但物業人員的處理方式也有很大問題。
無論什么時候,都應該把協商放在第一位,而不是選擇給司機一個下馬威,為解決雙方矛盾,民警決定接下來安排司法調解員和雙方一起到派出所內進行協商。
那么,此事從法律上應如何認定?
1.將車停放在消防通道需要受到法律處理。
消防法規定,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的行為,對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據此,對王女士的違規停車行為,執法機關有權進行警告或法律,若拒不改正的,還可采取強制拆除、清除、脫離等代履行措施,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2.物業無權鎖車和放氣。
雖然王女士有違法行為,但物業不是執法機關,無權直接放氣和鎖車,此舉已經涉嫌侵害個人財產,但物業可限制王女士離開,并報警處理。
3.雙方互有損失可協商解決。
此事中雙方各有過錯,王女士違法在先,物業處理手段也不合理,雙方各自損壞對方財產,負有賠償責任,對于損壞財物的價值,并不能獅子大開口,想要多少就是多少。
根據民法典規定,財物損失的價值,應當合理鑒定,若雙方要訴諸法律手段,必須進行鑒定,流程復雜且繁瑣,最佳解決方案還是好好商量。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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