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國際法院就南非訴以色列“《滅種罪公約》適用案”臨時措施問題進行聽證,聽證于1月12日結束。國際法院目前正就是否指示臨時措施進行評議,相信很快就會發布相關命令,而且大概率會指示某些臨時措施。只是,國際法院所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具有何種效力?怎么理解其效力的性質?看看如下幾個案例,或許就能一探究竟。
案例一:德國訴美國“拉格朗案”
卡爾?拉格蘭德(Karl LaGrand)和沃爾特?拉格蘭德(Walter LaGrand)(下稱拉格蘭德兄弟)分別出生于1962和1963年,具有德國國籍。當他們還是小孩時,就隨母親來到美國永久住居。盡管這對兄弟絕大部分時間都在美國生活,甚至還曾被一美國家庭收養,其卻一直保留著德國國籍,從未取得美國國籍。
1982 年 1 月 7 日 ,因涉嫌武裝搶劫銀行(在該搶劫案中,銀行經理被殺,一名職員嚴重受傷),拉格蘭德兄弟被抓捕。 1984 年 12 月 14 日 ,因指控一級謀殺成立,兄弟倆被亞利桑拉州法院判處死刑。在拉格蘭德兄弟被指控和定罪期間,美國的有關當局一直沒有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第1款第2項告之其所享有的與本國領事聯系并獲取幫助的權利,也沒有將其通知德國駐美國的領事機構。即使在知道該兄弟倆的德國國籍后,美國有關當局也沒有進行告知和通知。
1999 年 1 月 15 日 ,亞利桑拉州高級法院決定于 1999 年 2 月 24 日 執行對卡爾?拉格蘭德的死刑,于 1999 年 3 月 3 日 執行對沃爾特?拉格蘭德的死刑。 1 月 19 日 ,德國獲知了這一決定。隨后,德國即通過不同的途徑進行干預以試圖制止對兄弟倆的死刑進行執行。但德國的努力并沒有取得成效。 2 月 24 日 ,卡爾?拉格蘭德被執行死刑。
1999 年 3 月 2 日 早晨,在沃爾特?拉格蘭德即將被執行死刑的前一天,德國向國際法院遞交了請求書,指控美國違反了《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在遞交請求書的同時,德國請求法院指示臨時措施,以要求美國在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出來之前不要執行對沃爾特?拉格蘭德的死刑。法院于 3 月 3 日 早晨 指示了相應的臨時措施。在該臨時措施命令發布后,德國立即在美國最高法院啟動了訴美國政府和亞利桑那州的訴訟,尋求執行國際法院的臨時措施命令。在訴訟中,擔任美國政府法律顧問的副檢察長認為,國際法院的臨時措施不具有約束力,不能構成司法救濟的基礎。基于此認知,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德國的救濟動議。隨后,沃爾特?拉格蘭德被執行死刑。
在國際法院2001年的判決中,國際法院第一次正式闡釋了自身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具有約束力,從而解決了這個長期困擾國際法院的“難題”。
案例二:格魯吉亞訴俄羅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適用案”
2008年8月12日,格魯吉亞在國際法院啟動了針對俄羅斯的訴訟程序,指稱后者在格魯吉亞領土上和周邊所開展的行動違背了其基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承擔的義務。8月14日,格魯吉亞請求國際法院指示某些臨時措施。基于格魯吉亞的申請,在聽證和評議之后,國際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發布了指示臨時措施的命令。
2009年12月1日,俄羅斯針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先決反對。針對俄羅斯的先決反對,國際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了判決。在該判決中,國際法院駁回了俄羅斯提出的第一項先決反對,但支持了其提出的第二項先決反對,裁決自身對格魯吉亞的請求沒有管轄權。由于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在判決中也同時提到了自己于2008年10月15日所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國際法院明確,自2011年4月1日判決作出之日,自己此前于2008年10月15日所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立即停止適用。
案例三:烏克蘭訴俄羅斯“《滅種罪公約》項下宣稱滅種案”和南非訴以色列“《滅種罪公約》適用案”
烏克蘭于2022年2月27日在國際法院提起了針對俄羅斯的訴訟,指稱后者以“滅種”為由所發動的“特別軍事行動”缺乏相應事實依據,烏克蘭并未實施俄羅斯所宣稱的公約項下的滅種行為。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烏克蘭請求國際法院發布臨時措施命令。在聽證和評議之后,國際法院隨后于3月16日發布了臨時措施命令。在此臨時措施命令發布后,包括美國等國家都充分利用此命令對俄羅斯說事,強調此“裁決”于俄羅斯是有約束力的。
2022年10月3日,俄羅斯針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先決反對。針對此先決反對,國際法院已經完成了聽證程序,目前正處于評議階段。國際法院大概率會支持俄羅斯提出的先決反對,認為自己對本案無管轄權。一旦如此,國際法院此前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將“立即停止適用”。
對于南非訴以色列案而言,圍繞臨時措施命令是否發布,以及臨時措施命令的效果等問題,大概率會“重復”前述格魯吉亞訴俄羅斯案的相關路徑。
所以,對于臨時措施命令,一方面,我們需要看到其確實有約束力,另一方面,卻也需要看到該措施的“臨時性”:一旦國際法院在后續程序進展中宣稱自身沒有管轄權,臨時措施命令的有效性即“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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