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按照規定,其所有權是屬于村集體所有,村組織成員的村民才能申請,并且只享有土地使用權。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的規定或判決,基本都是認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土地上的房屋,不能繼承房屋下的宅基地,雖然繼承了房屋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是卻不能辦理土地的產權變更登記。
01 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土地主管部門的自然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稅務總局,就“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給出了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口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這個答復,明確了辦理繼承事項的指引。
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這就解決了之前房地分離的困境,繼承人合法合理的使用宅基地并享受父母所留下的祖屋。
02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項內容仍然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
這是一個由各最高主管部門聯合出臺的一個答復意見,它可以作為具體經辦事項的依據,但仍然不屬于法律規定,甚至不是司法解釋。
但這種行政上的效果必然會帶來法律上的效果,有關部門在具體經辦過程中要考慮并重視這個問題,按照這個要求去處理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甚至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過程,都需要重視并以此為一定的裁判準則,這種審判上的觀念轉變所裁判出的案例,就會由最高法明確為指導案例,向各級人民法院分發,從而直接影響我們下級法院的司法裁判。
03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買賣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不難看出,這是一個關于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其實與繼承相同的買賣也是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要方式。
而目前在實際生活中,宅基地上的使用權往往只能由本經濟組織成員來享有,雖然他可以出售,出售后不得再申請,但是考慮到實際生活的困難及流轉的麻煩,出售往往主要是本村的人才會愿意接手。
如果是出售給外村的人,甚至是外面的人,就會形成宅基地使用權的沖突,讓房屋成為小產權房,甚至會成為違法建筑。
但這個答復總體是一個好的指引,為將來爭取讓農村的宅基地流轉合法化提供方向,最終形成法律,最大程度的讓農村的農民像城市的農民一樣,可以因地而富。
結語
像這樣的辦事意見,是非常及時也是非常有用的,它對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爭議有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它是對在農村辛苦了一輩子農民的肯定,不然父母一老去就收歸村上所有,努力了一輩子的農民想要給子女一些好處,最后卻發現,這是為集體做嫁衣。
所以,這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關乎民生的農民問題,對肯定農民的價值,解決現在城鎮化后繼承的問題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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