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7日,厄瓜多爾前副總統格拉斯到墨西哥駐厄瓜多爾大使館尋求保護。隨后,其于2023年12月20日正式提出了庇護請求。此請求在2023年12月26日和2024年1月3日得到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自格拉斯到墨西哥駐厄瓜多爾大使館尋求保護之日起,墨西哥駐厄瓜多爾大使館周圍就一直有厄瓜多爾警察駐守。而在此期間,由于對墨西哥大使積極推動提供庇護不滿,以及為后續采取“闖館”行動提供必要空間,厄瓜多爾于2024年4月4日宣布墨西哥駐厄瓜多爾大使為“不受歡迎的人”。為了保護自己大使的安全,墨西哥于4月5日要求該大使返回了墨西哥。
4月5日,厄瓜多爾安全部隊強行闖入墨西哥大使館,逮捕了格拉斯。墨西哥隨后宣布與厄瓜多爾斷絕外交關系。同時,墨西哥還于4月11日在國際法院提起了針對厄瓜多爾的訴訟。指稱后者強行“闖館”的行為違背了國際法,侵犯了墨西哥大使館不可侵犯的權利等。墨西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還請求國際法院發布臨時措施命令。
墨西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與厄瓜多爾之間因強行“闖館”而產生的爭端,這無疑值得肯定,彰顯了其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信心和支持。
盡管如此,墨西哥的具體訴求卻值得特別關注。
墨西哥的訴求分為三類,一類是有關違背和平解決爭端義務的,一類是有關其使館及其外交人員館舍的保護的,還有一類是有關厄瓜多爾所違背國際義務的。
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墨西哥請求國際法院判決并宣布:厄瓜多爾強行闖入墨西哥大使館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尤其是《聯合國憲章》第2(3)條、《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第3(i)條、《波哥大公約》第2條所規定的義務,以及厄瓜多爾持續性地違背了《聯合國憲章》的諸原則。
在侵犯墨西哥大使館及外交人員館舍方面,墨西哥請求國際法院判決并宣布:厄瓜多爾在墨西哥使館內外部署警察和軍事人員等的行為損害了墨西哥外教人員的人格完整和尊嚴;厄瓜多爾對大使館私人通訊的監聽、強行進入等行為違背了其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2、25、27(1)、29條等承擔的義務;命令厄瓜多爾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45(a)條的規定,立即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尊重和保護墨西哥使館館舍及其財產和檔案,并就墨西哥所遭受到的損害作出充分賠償。
在厄瓜多爾所違背國際義務方面,墨西哥則請求國際法院判決和宣布:厄瓜多爾應就其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給墨西哥已經和正在造成的損害負責;暫停厄瓜多爾的聯合國會員資格,直到其公開道歉,承認其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和規范,并保證賠償墨西哥及其受影響國民遭受到的精神損害;一旦發生厄瓜多爾在本案中的類似情形,即違背《聯合國憲章》所載的原則,基于啟動《聯合國憲章》第6條所規定的“除名”程序之目的,國際法院即使確定國家責任的適當機構;通過本案確定一個先例,即一旦某國像厄瓜多爾在本案中的行為一樣,根據《聯合國憲章》第6條規定的程序,該國將會被驅逐出聯合國。
就墨西哥的前述三類訴求而言,本案最值得關注的問題其實有兩個:第一個是與墨西哥行使庇護權有關,而對此問題,是有必要將其置于1954年《外交庇護公約》和國際法院已經審理的“庇護權公約”語境下考慮的;第二個則與《聯合國憲章》第6條有關。這里就此多說兩句。
《聯合國憲章》第6條規定,“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之原則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在歷史上,盡管有此規定,卻從來沒有實際適用過。墨西哥的第三類訴求的本質,實質是謀求“激活”本條的規定,并通過本案創造一個適用本條規定的“先例”。無論國際法院最終會如何回應此訴求,墨西哥的訴求在解釋和適用本條上均有其價值和意義。在這個意義上, 本案值得特別關注和跟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