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巴勒斯坦向國際法院書記官處遞交了一份聲明,聲明稱,巴勒斯坦決定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國際法院有權審理巴勒斯坦于2014年4月2日加入的《滅種罪公約》第9條所涵蓋的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的所有爭端。此聲明立即生效。
要理解巴勒斯坦的此聲明,需要了解兩個背景。第一個背景就是,巴勒斯坦的聲明是根據安理會1946年所通過的第9號決議而發表的。而安理會的此決議,與《國際法院規約》第35條規定息息相關。
《國際法院規約》第35條第2款規定,“法院受理其他各國訴訟之條件,除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外,由安全理事會定之,但無論如何,此項條件不得使當事國在法院處于不平等地位。”基于此規定,安理會于1946年10月15日作出了第九份決議。在決議中,安理會規定,一個非規約當事國要想訴諸國際法院,應事先向國際法院書記官長交存一份聲明書,聲明該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規約》和《國際法院規則》的條款,以及《國際法院規約》和《國際法院規則》所訂的條件,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該國同時要承諾以善意遵守法院所作的判決,接受《聯合國憲章》第94條所加諸聯合國會員國的一切義務。
第二個背景就是,就在遞交聲明的同一天,巴勒斯坦向國際法院遞交了參加申請。在申請中,巴勒斯坦以《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和第63條為依據,請求參加到正在進行中的南非訴以色列“《滅種罪公約》適用案”中。一個國家同時以第62條和第63條為基礎請求參加到一起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中,巴勒斯坦是第一個。
巴勒斯坦既遞交聲明,又遞交參加申請,主要目的是干啥?當然不是為了訴訟,主要還是為了其獲得“聯合國會員國”身份而“助力”。
為什么這么說?
到目前為止,雖然巴勒斯坦已經獲得了143個國家的承認,而這還不包括梵蒂岡和西撒哈拉,但是,其在加入聯合國的問題上迄今還未獲得突破,而只要美國態度沒有松動,其要想成功加入聯合國,短期內恐怕是沒有希望的。
在此背景下,通過“曲線救國”的方式向聯合國大會尤其是安理會施加壓力,這恐怕是巴勒斯坦遞交前述聲明和參加請求的主要目的。而此種“曲線救國”,主打的就是其“國家”身份,無論是法律上的還是事實上的。畢竟,在巴勒斯坦看來,一旦國際法院認定其參加請求具有可接受性,其事實上的“國家”法律身份也相當于得到了聯合國六大機關之一的機關即國際法院的認可。考慮到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系統內的主要司法機關,且其在國際法的解釋和適用上的極高權威性,此種認定,對于聯合國其他機關而言,當然是一種壓力。通過國際法院向安理會“施壓”,沒準就是巴勒斯坦的“如意算盤”。
然而,巴勒斯坦的此種算盤能否成功?筆者認為不太樂觀。國際法院不太可能在這方面“冒進”,尤其是在安理會就巴勒斯坦加入聯合國問題形成“僵局”的背景下。而此中的“玄機”,在于《國際法院規約》第35條中的“國家”并不是一個你想解釋、國際法院就給你“臺階”的問題。
眾所周知,國際法院僅對“國家”開放。惟有國家才有所謂的“訴諸法院的權利”(access to the Court)的問題。但某一實體是不是國家,這既涉及到事實,也涉及到政治和法律,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國際法院在這方面的態度是非常謹慎的,不會貿然在此問題上釋明自己的重要法理。原因很簡單,一旦真的釋明,同意了巴勒斯坦的參加請求,科索沃等類似問題或情勢該如何應對?國際法院是不是因此而打開了“潘多拉”盒子?
因此,可以合理預料的就是,國際法院不會認可巴勒斯坦“訴諸法院”的權利。巴勒斯坦在此問題上打“國家身份”的“如意算盤”,極大可能會因此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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