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個小店鋪,罰款10萬真的太多”!黑龍江雞西,女子經營一家食雜店,卻被檢查出有過期食品和三無食品,后市監局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沒收,并對店鋪罰款10萬元,女子不服要求撤銷:我是首犯,且10萬罰款太多,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
王玲是一家食雜店老板,經營范圍為食品、飲料、煙草制品、酒、日用品零售,以及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餐冷凍食品)。
4月30日,市監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1.食雜店中有1包“蘇三”面包,生產日期為3月13日,保質期常溫下20天,貨值金額2元。
2.12包“西太”煎餅,無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執行標準等信息,進貨時間為4月30日,銷售金額5元/包。
3.4盒“開心百合”胃康卷,無標簽標識,進貨時間4月,王玲共購進1箱10斤,銷售金額為7元/斤。
4.“茂源”椰奶沙包面包3個、夾心面包2個,無生產日期,王玲共購進8包,進貨時間為4月,貨值金額16元。
5.“咸炸魚”6包,無廠家聯系方式,未標注凈含量,王玲共購進9包,銷售金額10元/包,貨值90元,銷售3包。
市監局對王玲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王玲未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同日,市監局向王玲送達了《詢問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有關財物實施扣押,并要求王玲整改。
5月2日,王玲到市監局主動配合調查詢問,并提交《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后經集體討論、聽證等程序,擬決定對王玲實施行政處罰。
5月8日,王玲丈夫李軍波向市監局提交申請書,表示自己是下崗職工,王玲無職業且患有腎壞死,經手術僅有一顆腎,有高齡患病父母需贍養,女兒上大學需學費、生活費撫養。
疫情期間商店經營受到影響,家庭生活本就困難,王玲經營多年一直守法,此次因自身疏忽導致違法,請求市監局給予酌情處理。
5月20日,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沒收面包、手工煎餅、胃康卷等食品并銷毀,對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8萬元,經營預包裝食品無標簽罰款2萬元。
王玲不服,將市監局訴至法院,并提出如下理由:
1.“蘇三”面包只有1個過期,原因是沒來得及調換;“西太”手工煎餅生產商家有營業執照,疫情期間為避免食品污染,采用單獨小包裝,但一個也沒有出售。
2.“開心百合”胃康卷有合格證,保質期12個月,未過期,有標簽;“茂源”椰奶沙包、“茂源”夾心面包、咸魚都有標簽,未過期。
食雜店自成立以來,一直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納稅,從未受過行政處罰,只是“蘇三”面包1包存在過期,且只是沒來得及調換,違法金額、數量都微乎其微,不構成違法處罰情況。
根據《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3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食雜店的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不符合處罰情形,市監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25處罰,違背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38條等規定,對食雜店處罰太重,請求予以撤銷。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
1.關于王玲提出只有1包過期面包,因沒來得及調換導致過期的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4條,王玲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所銷售的食品保證食品安全,過期食品已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王玲應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并承擔社會責任。
不論超期的食品數量多少,王玲都應根據《食安法》第47規定,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因其未盡到定期安全自查,導致所售食品過期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食安法第63條,對于過期食品不允許調換,應當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所售食品過期原因系王玲自身不負責所導致。
2.關于“西太”手工煎餅采用獨立小包裝問題。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20條和《食安法》第67條,當事人無權將預包裝食品的標識與食品或包裝進行分離,分離后的預包裝食品標識應當印有廠名、生產日期等信息。
王玲銷售的“西太”手工煎餅,“獨立小包裝”上的標簽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缺少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執行標準等法定事項,應根據食安法125條進行處罰。
3.關于胃康卷、椰奶沙包、夾心面包和咸炸魚包裝標識問題。
胃康卷包裝標識上缺少配料表、生產者地址、聯系方式等法定事項;椰奶沙包包裝標識上缺少生產日期;夾心面包標識缺少生產日期;咸炸魚包裝標識上缺少生產者聯系方式。
4.《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市監局沒有依據該意見進行裁量,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王玲違法行為屬實,但市監局處罰太重,故判決撤銷處罰決定,將罰款10萬元改為5000元,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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