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賠?山西太原,男子午飯后和4名朋友相約游泳,游泳期間一直穿著救生衣,不料游完結束下水清洗泥沙時,男子突然沒入水中溺亡,后家人以男子是被謀殺為由報案,警方調查認為無犯罪事實,家人申請復議復核失敗后仍不服,訴至法院索賠10萬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
白勇和苗菊結婚多年,兩人育有一子白銳,事發當天中午,白銳請朋友張強在家中吃飯,飯后兩人與白某、高甲、高乙相約游泳。
下午15時許,白某開著面包車,搭載5人到達柴村橋北面汾河段下水游泳,剛開始5人都在淺水區一起玩,后來5人分開,白某、高乙在一起,白銳與張強在一起。
高甲下水游泳后回到岸上玩手機,并拍攝汾河岸邊、河中視頻發布到朋友圈,視頻發布時間為16時8分,視頻中有一塊警示牌的畫面。
游泳期間,白銳先穿著救生衣與張強游到對岸,而后返回休息,下午17時,眾人準備回家,白銳沒穿救生衣就下水清洗身上泥沙,不料卻沒入水中。
張強發現白銳不見后,讓高甲打電話報警,又讓白某、高乙到樹林里找人,張強、高甲則與他人一起下水尋找,期間張強還電話通知白銳的堂弟白健。
后區消防大隊特勤中隊潛水員將白銳從水中撈出,經120搶救確認白銳已死亡,白勇接到白健的電話后到達事發現場,確認白銳已溺水而亡。
白發人送黑發人,白勇夫妻遲遲無法接受,因事發蹊蹺且未得到賠償,事發后3個月,白勇以張強等人對白銳有謀殺嫌疑為由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查2個月后,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無需追究刑事責任,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白勇申請復議復核后,警方仍維持原處理決定。
白勇和苗菊遂將張強等4人與區水務局訴至法院索賠10萬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張強四人與白銳相約去野外游泳,唯有白銳沒返回,雖經警方調查,張強四人作為共同參與人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張強四人應給予適當賠償。
2.河道雖非公共場所,但法律并未規定河道為禁區,并不禁止公眾通行,因此河道管理者對進入河道活動的人員,應進行風險提示。
白銳溺亡地點在村莊附近,事發地附近有不少人游玩,河中水深流急,存在隱蔽性危險,區水務局作為該河段管理者,負有提示義務。
但區水務局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未盡到隱蔽性危險的提示義務,對白銳的溺亡后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強等4人辯稱:
1.事發前1天,白銳先邀請張強游泳,張強因身體不適沒有應約,所以第二天才去白銳家吃飯,準備吃完飯后開白銳的車去游泳。
中途有人邀請白銳去打麻將,當得知白某愿意開車去時,白銳決定去游泳,并將自己車上的救生衣、救生圈帶到白某車上,所以并非張強說服白銳去水庫游泳。
2.白銳與張強曾多次相約到事發水域游泳,白銳有一定游泳能力,游泳過程中憑借救生衣、救生圈等游泳設備可以保證游泳安全。
3.本案是相約游泳,雙方都是好意行為,公安機關的數次詢問筆錄顯示,白銳溺水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沒有發生侵權行為。
4.白銳作為游泳活動的參與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預見到在野外自然水域游泳存在隱患,對自身安全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并對行為后果有合理判斷和預見。
然而,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白銳游完泳沖洗衣物準備回去時,未配備相應防溺水設施,最終導致發生意外,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
5.白銳開始游泳時,張強和同行同伴都叮囑他穿戴好游泳設備,作為同行人已盡到事前叮囑義務,所以白銳能游到對岸再游回。
當發現白銳遇險后,張強第一時間潛入水中打撈,并迅速讓岸上同伴確認遇險的是否為白銳,報警并通知其家人,同時呼叫他人幫忙打撈,張強已盡到救助義務。
相約游泳并不產生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只有相互照顧義務,縱觀整個救助過程,張強等4人對白銳的溺亡已盡到救助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區水務局辯稱,區水務局對河流的管理職能主要是防洪、保證行洪暢通,且已在河道兩邊設立警示牌,牌上明確寫明“此處水深湍急,極易發生溺水事故,請勿下水游泳”。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白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所處環境存在的危險性進行充分評估與預判,也應認識到在陌生水域游玩可能導致的后果。
其無視岸邊“危險水域禁止游泳”的標示牌警告,疏于自身安全保護而下水游泳,導致發生溺水事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白銳與張強等4人屬好意結伴同游,在白銳溺水過程中,張強等人根據自身情況,各自下水救人、向他人求助、打電話報警、通知家屬,已盡到救助義務,對白銳死亡不存在過錯。
綜上,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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