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誰弱誰有理!廣東惠州,男子無證駕駛摩托車闖卡上高速,還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不料與大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交警認定為負事故全部責任,男子住院114天后花費10余萬,竟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高速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23.7萬,高速:他的損害是因違法行為導致,憑什么要我賠?
(案例來源: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平39歲,家住廣東省惠東縣,因工作原因,平時喜歡騎摩托車出行,事發當天8時許,劉平急性精神分裂癥發作后,騎行無牌摩托車上高速。
9時31分許,劉平駕車從河源方向,沿長深高速往深圳方向行駛,9時35分許,劉平駕車沿原線路逆向行駛在超車道上,不慎與歐某駕駛的大客車發生碰刮,造成劉平受傷。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平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存在交通違法過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歐某不負事故責任。
同日,劉平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14日后出院,《疾病證明書》載明,出院診斷為“急性精神分裂癥樣精神障礙”。
此次住院,劉平共花費10余萬,對家庭貧困的他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劉平認為高速公路管理方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上高速出車禍,故訴至法院索賠237124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發當日8時許,劉平患有的急性精神分裂癥發作后,騎行無牌摩托車沿惠東縣平山環城路,一直駛至高速入口,并無阻礙進入惠大高速,直到9時4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
管理方放任劉平駕駛無牌摩托車進入高速路,在劉平進入高速公路后1個多小時,分別途經2處高速路段,管理方無任何發現和阻止,疏于安全管理、警示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高速方辯稱:
1.劉平受到的傷害系其自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高速公路管理法規所致,高速已經盡到合理范圍內的管理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2.根據劉平提交的詢問筆錄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劉平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不能掉頭逆行的高速公路上掉頭逆行,以至于發生交通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
3.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任何人不得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強行沖卡。劉平未領取通行卡便從欄桿空隙處闖入高速公路屬于強行沖卡,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4.高速公路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沿線設施齊全,交通標志標線清晰準確、易于識別,公司也依法定期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劉平受傷并非因道路瑕疵而導致。
5.從劉平受傷的地點來看,劉平可以由多個路口進入并達到事故發生的地點,據劉平所稱,劉平在事發時處于急性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存在嚴重的精神障礙,但卻能準確地判斷是從哪個路口進入到高速公路,明顯不符合常理。
6.依據生活常識即可知曉,正常運行的高速公路均有相應的管理部門,均設置收費站,設置收費裝置及欄桿,因此,劉平主張是從路口無障礙進入到高速公路,沒有相應證據支撐,也與客觀事實不符,不應得到支持。
7.由于高速公路是公共服務設施,在法律上具有強制要約義務,需要使用高速公路的主體按照規定在通行時領取通行卡,就視為與高速公路之間建立相應的服務合同,高速公路管理主體才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劉平的陳述,劉平是在未領取通行卡的情況下強行進入高速公路的,沒有依照規定領取相應的通行憑證,公司對劉平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平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劉平存在過錯。
而且劉平未能舉證證明是從何處駛入高速公路及如何駛入高速公路等基本事實,故劉平請求高速管理方對其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劉平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提出幾點理由:
1.涉案案由應定為高度危險責任糾紛,一審法院未將其改變,并繼續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以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進行審理有誤,本案應適用高度危險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
2.一審法院將“從何處駛入及如何駛入高速公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劉平,不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并以此認定劉平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明顯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
3.劉平未經許可進入高速公路,作為該高度危險責任的管理人,應對其具有的“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這些法定減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交通工具系摩托車,不屬于依法不得進入高速路的車輛,應適用《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高速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已經合理履行了對高速路的日常管理、維護義務、符合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
因此,高速方已盡到有效安全維護和管理義務,劉平的損害結果系其在事故發生時違法逆向行駛行為所致,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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