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
我先生因涉嫌快件走私案被逮捕,關押在看守所快一年了。前些天開庭時,我去旁聽,看到我先生出庭還戴著手銬、腳鏈,看著真是難受。我們的律師要求解除戒具,法官說沒有鑰匙,是看守所的戒具。我想請問一下,庭審時被告人應當解除戒具,是不是法律有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被告人有權要求解除戒具才開庭嗎?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三百零五條,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審時,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庭審期間不得對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法官以“是看守所的戒具,沒有鑰匙”為由不能解除戒具。這是法院與看守所之間沒有理順交接程序,法官并非不認同“庭審期間不得對被告人使用戒具”。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如果你們堅持要解除戒具才開庭,也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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