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程通過質量驗收,實際使用兩年,承包人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提出反訴,申請質量鑒定。工程已經通過驗收,發包人申請質量鑒定,法院會準許嗎?
答:《民法典》第 799 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工程通過質量驗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驗收是個相對概念,質量驗收合格,不等于絕對沒有質量問題,鑒于工程已經通過驗收,發包人申請啟動質量鑒定,應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工程存在質量缺陷,此時,法官才可能啟動質量鑒定程序。
《建筑法》第 58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經過質量鑒定,如果施工單位存在未按圖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材料行為,即使通過質量驗收,施工單位也應當承擔質量責任。(文/和銘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