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宏。
這個女生穿和服在日式風(fēng)情街照相,結(jié)果警察就認為她穿和服有損中華民族的精神,認為她當(dāng)時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26條的尋釁滋事條款。尋釁滋事條款是一個概括性的條款。
什么叫尋釁滋事?因為這個條款實際上規(guī)定的比較抽象,所以在很多時候,比如冒犯了所謂的民族感情,都會把你歸入到尋釁滋事這一類的行為去打擊。
但實際上當(dāng)時在寫文章的時候也說穿衣自由其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表達自由的組成部分。表達自由實際上國家是不能夠隨便的干預(yù)的,除非表達可能會影響到公共秩序的騷亂或者侮辱他人的名譽榮譽,這個時候國家才有權(quán)利去介入。否則國家隨時去管穿什么樣的衣服,管內(nèi)心持有什么樣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個人自由的過度的侵犯。
有幸的是那個案子最后警察雖然是把女生帶到了派出所去,但在交涉了四五個小時之后還是把女生解除了羈押。但是后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草案的第一稿當(dāng)中,其實爭論非常大的就是引入了一個條款。
如果在公共場所自己穿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或者強制他人穿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涉嫌違法。但這個條文出來之后受到了法律界專家的一致的批評。
原因就是:
·第一個就是剛才說的穿衣自由是人的言論自由的組成部分,而言論自由對于一個民主國家而言是至關(guān)重要的構(gòu)成要素。
·第二個如果對于穿衣自由都要去打擊,實際上法律打擊的范圍就從外在的秩序到了變成了內(nèi)心的秩序,心里怎么想的都變成法律打擊的范圍之內(nèi)了。
·第三個就是什么叫做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感情?它在法律上實際上是非常模糊的,在不確定的情況下,你把它隨便規(guī)定在法律當(dāng)中,它就極有可能會導(dǎo)致國家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用自己的判斷和認知來解釋法律,來適用法律。
比如說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他甚至把一些文化符號的和這種真正的具有比如說戰(zhàn)爭的或暴力的這種色彩的全部都混在一起,這個時候就會把這個打擊的范圍無限度的擴張。
最典型的就是和服它其實是一個文化符號,然后和服大概跟我們的旗袍是一樣的。如果穿和服都要放在打擊的范圍之內(nèi),這個實際上就混淆了所謂的文化意義上的和真正的軍國主義或是侵略戰(zhàn)爭等等的,它們兩者之間的界限就會造成這種執(zhí)法的無限度的擴大。
另外公眾其實也不知道那我應(yīng)該怎么樣了,比如說我穿的可能是個西服,那你現(xiàn)在打擊穿和服的,那我接下來穿西服是不是也要在打擊的范圍之內(nèi)?如果我今天穿和服都是在打擊的范圍之內(nèi),那我明天開日本的車是不是也在打擊的范圍之內(nèi)?或者是我穿日本品牌的衣服是不是也是在打擊的范圍之內(nèi)?等等的,它會帶來很多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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