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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ngins
12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將“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列為“京典案例”,易安財險破產重整過程的破了多項記錄:
1、全國首例保險公司破產重整案件;
2、與其它破產重整案件一般是由第三人申請不同,易安財險破產重整案件的申請人洽是自己;
3、保單債權組涉及表決權的債權人共7219家,全部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數之多且意見之統一為近幾年破產重組案件之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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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易安財險的重整歷程,堪稱教科書式的經典:
1、2020年7月17日,易安財險被銀監會接管,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接管到期后又延長一年;
2、2022年6月,經原銀保監會批準同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同年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受理其破產重整申請;
3、2023年2月,北京金融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批準了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4、2023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并終結案件重整程序,同月,易安財險經原銀保監會批準由比亞迪控股子公司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全資收購并更名,現為深圳比亞迪財險。
保險公司能否可以破產?
答案是當然可以。因為保險公司也是屬于企業,既然是企業自然也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約束,但是保險公司的破產又與普通企業有明顯的不同。首先,保險公司分為兩種:一種是財產保險公司,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一種是人身保險公司,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得兼營這兩種仲業業務。但是,經營財產的保險公司,經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兼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破產有哪些特別的要求?
根據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其他債權人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對于保險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在財產分配順序上,優先保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針對人壽保險公司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針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破產,其破產程序與其它公司的破產程序并無不同;但是針對人壽保險公司的破產,在程序上需要多一個程序,即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現任準備金,需找到承接者,不管這個承接者是主動對接還是由國務院保險監管管理機構指定。這個制度設計一方面與人壽保險的長期性特征相符,一方面也有力地維護了投保人的利益,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的破產而無法享受投保利益。
2、哪些保險公司已經破產?
據康哥梳理,截止至目前,保險公司破產重整成功的一家,破產清算有兩家,自行解散的一家:
1、2001年,東方人壽保險公司因上市失敗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破產;
2、2005年,國信人壽保險公司因大股東違規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被取消保險牌照后破產;
3、最近的一起,除了易安財險外,最著名的莫過于安邦保險,2018年2月23日,因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前公訴,2020年9月,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組;
破產都有哪些流程?一圖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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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如何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行業風險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1、2004年,保監會發布《保險職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正式建立了“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2、2008年,保監會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將保險保障基金定位為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人身保險保障基金;
據公開資料查詢,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匯算清繳前)1829.98億元,其中財產保險保障基金1130.89億元,占61.80%;人身保險保障基金699.09億元,占38.20%。
那保險基金如何在保險公司破產中發揮作用?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準核算轉讓后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并據此與保單持有人簽訂人壽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后,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于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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