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又來更新深圳個人破產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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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分享的案例中,要么是夫妻一方申請破產,要么是夫妻共同申請破產,今天這個案例則完全不一樣。通過這個案例,希望能給正面臨債務困境,準備通過個人破產來減免債務的夫妻,帶來一些幫助。
丈夫一人扛下60萬債務,妻子不愿個人破產,法官怎么看?
今天的主人公李先生是一名80后,在某科技公司做操作員每月收入不到10000元。2014年,李先生與王女士2014年登記結婚,現有一個3歲的女兒。
李先生夫妻在深圳沒有房產,只有一輛十年前購買的哈佛汽車,首付雖然是李先生出的,但車貸都由妻子王女士負責還貸,目前該車輛也登記在王女士名下,由王女士使用。
小孩出生后,王女士主要在家帶小孩,為了維持家庭的生活開銷,李先生借了大量的網貸,截止2025年,李先生負債總額達到了619136元,其中本金約45萬元。
但是,按照他們的收入情況,幾乎無法還清欠款,無奈之下,李先生在2025年3月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個人破產申請,希望在未來五年內分期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免除全部利息。
雖然李先生的負債主要是用于家庭開支,但妻子王女士雖然也背負了一些債務,卻并不愿意申請共同破產,只是表示愿意共同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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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里,大家認為李先生的個人破產申請能夠得到支持嗎?請接著往下看。
法官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裁定夫妻實質性共同破產
李先生的個人破產申請很快獲得受理,深圳中院在2025年8月指定了深圳某律所擔任其破產管理人,審查期間,管理人發現李先生的債務主要是用于家庭開支,于是建議其妻子王女士也一并申請個人破產。幾經考慮后,王女士也在2025年年底提交了個人破產申請。
2026年2月25日,李翔、王桂香向本院申請實質合并重整,法院隨后出具裁定,將二人的個人破產申請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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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裁定書我們可以看出,實質合并破產的原因有兩點:
一是兩人系夫妻關系,負債主要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撫養等事項,具有高度關聯性與不可分性。分別審理將導致程序重復、效率低下,不利于債務的整體清償與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兩人已共同梳理全部資產、負債及家庭收支情況,制定了統一的重整計劃草案,實質合并審理更有利于統籌償債資源、明確清償順序,確保程序合法、結果公平。
債權人不同意減免,法院強裁批準
夫妻二人破產案件的審理期間,李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拿出了一份還款計劃,愿意100%償還本金,但免除全部利息。
對債權人來說,在他們夫妻二人的收入并不高的情況下,能夠100%收回本金已經不錯了,但是,在債權人會議上,大部分債權人以為既然走到法律程序,只要不同意降低預期,法院會逼著負債人提出更好的還款條件。
然而,雖然債權人會議表決并未通過,但管理人認為李先生夫妻已經盡到了最大努力,故向法院申請強裁。
最終,深圳中院在做出了最終裁定,批準李先生、王女士的破產重整計劃并終結充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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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會問,債權人不同意減免和打折,個人破產也可以成功嗎?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本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表決之日起十日內,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結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上面提到,只有重整計劃草案符合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行裁定批準,這兩條主要有哪些內容呢?
核心條款就一句話:有利于債務人重整,同類債權得到公平受償,且受償比例不低于清算狀態下的受償比例。
就本案來說,李先生和王女士名下財產有限,若走破產清算程序受償比例可能極低,如果個人破產無法得到批準,整個家庭包括子女教育都收到嚴重影響,更沒有動力區償還高額的債務。
所以,重整計劃獲批,無論是對債權人,還是對債務人來說,都是最好的結局。
對于這個案例,你們是怎么看的呢?如果你是李先生,會申請個人破產嗎?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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