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召開2026年系統工作會議,總結2025年工作,分析當前形勢,研究部署2026年工作。會議提出要強化交易監管和信息披露監管,進一步維護交易公平性,嚴肅查處過度炒作乃至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止市場大起大落。
嚴肅查處過度炒作,這種提法在A股市場的歷史上較為少見。在本人的記里,只是在2019年7月,針對部分科創板新股上市后出現的異常價格波動和投機炒作現象,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將“?嚴肅查處過度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強調要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新股交易?。隨后是在2020年,證監會亦在相關監管通報中提及,對部分題材股和概念股的“?過度炒作?”行為保持高壓態勢,要求交易所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并對涉嫌操縱市場的行為依法查處?。
不過,這次證監會重提“嚴肅查處過度炒作”,顯然是有的放矢。隨著2024年“9.24”以來A股市場行情的持續向好,當下市場炒作的氣氛也逐步強盛,一些熱門概念股、題材股受到市場的熱炒,某些熱門個股在短期內股價漲出數倍,個股的投資風險急劇上升。這樣的炒作成為加劇市場不穩定的因素。因此,為鞏固市場穩中向好的勢頭,防止市場大起大落,管理層提出“嚴肅查處過度炒作”,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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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嚴肅查處過度炒作”,個人以為有必要做好或完善這樣四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對“過度炒作”制定一個量化的標準,避免在嚴查過度炒作的問題上,有太多人為因素的干預。對于“過度炒作”需要通過量化標準來將其明確,讓市場參與者都能對“過度炒作”的標準做到一目了然,這也可以更好地讓投資者回避“過度炒作”的股票,避免參與到“過度炒作”的股票中來。
那么,如果給“過度炒作”制定一個量化標準呢?這個量化標準可以參照股價異動的標準來執行,也可以對股價異動的標準加以優化,不用考慮股價上漲與市場的偏離程度,直接以股價一個時期的漲幅來衡量。但不論制定怎樣的量化標準,這個標準都必須明確,容易考核,并且越簡捷越好。
其次,“嚴肅查處過度炒作”,要對新股、老股一視同仁。不論新股、老股,它們都是A股上市公司,它們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場需要公平公正地對待市場上的新股、老股。不能只允許市場過度炒作新股,而不能炒作老股,或只允許市場過度炒作老股,卻不能炒作新股。比如,有的新股上市,上市首日的漲幅就超過數倍甚至十幾倍,這同樣是過度炒作的表現。因此,嚴查過度炒作,有必要從新股做起,不能只允許新股上市首日上漲十幾倍,卻不允許老股十天翻一倍。在“嚴肅查處過度炒作”的問題上,對待新股與老股要公平公正,堅守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
其三,要有“嚴肅查處過度炒作”的具體措施,將“嚴肅查處過度炒作”落實在實際行動中。只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出“嚴肅查處過度炒作”的威懾力,從而真正達到抑制市場過度炒作的效果。在這里,相關股票停牌,有關投機炒作賬戶停止交易,這是必選項。更重要的是,對過度炒作的股票,要追查其中是否涉及到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涉及違法違規行為,則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四,對于涉及操縱市場行為的股票,可隨時停牌核查或立案調查,而不必等到市場對該股票的炒作達到“過度炒作”的標準再來查處其相關的操縱市場行為。因此,不能將過度炒作與操縱市場混為一談,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對于二者的查處可以同步進行,也可以不同步進行。其中對于過度炒作的查處,需要達到量化標準才能查處,而對于操縱市場行為,隨時發現隨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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