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工傷保險待遇含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具體享受待遇內容由傷殘等級確定。
(二)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分別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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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發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體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五)除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什么救濟途徑?
為保障職工權益,分散企業用工風險,徐州市開展了補充工傷保險試點工作。將補充工傷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商業險種,由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對補充工傷保險進行商業化獨立運作,自負盈虧,補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用人單位支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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