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此外,針對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勞動關系、職業學校頂崗實習學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快遞末端網點人員、建筑施工項目等特殊人群有單獨的工傷保險政策。
二、職工發生傷害后,如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申請應該準備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提供相應的開辦登記復印件)。
2.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勞動、聘用合同書、工作證、出入證、上崗證、工資單、考勤表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療資料(初診病歷、檢查報告單、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病情證明書等)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4.事故情況說明(本人自述、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受傷害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材料;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除提交《派工單》、《出差通知書》等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外,屬于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供以下證明:
a、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b、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c、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用人單位考勤表、工作時間表、職工上下班路線圖、居住地證明材料;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6.派遣和借調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提交派遣、借調雙方的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實際用工單位對事故的調查材料。
7.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過程中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五、什么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下列情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2.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且無法定理由的;
3.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七、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九、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十、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司法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的結論為依據,而司法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十一、什么情形可以終止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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