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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稱,《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對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資質進行明確,要求信托公司應根據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監管評級等與業務掛鉤的評價體系與差異化監管政策,在監管允許展業的范圍內審慎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當信托公司監管評級不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最低評級時,信托公司應暫停新增家族信托業務。
1.
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信托業協會發布的指引,其性質更多在于引導與協調。其意圖或是通過建議性表述,引導客戶優先選擇評級較高、經營穩健的信托公司,從而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準與抗風險能力。
若強制要求達到一定監管評級的信托公司方可開展此項業務,則相當于變相為已經取得經營信托業務牌照的信托公司設置了從事家族信托的另一個牌照或門檻。
2.
從實質上講,信托業務的核心基石在于“信任”。只要客戶基于充分認知信任某家機構,就應有權自主選擇其作為受托人,而不應僅因公司規模較小或評級不高就被排除在外。一家公司或許資本實力不強、業績并不突出,但只要其合法合規、誠信經營,沒有嚴重違規記錄,便具備開展業務的基本可靠性。
只要信托公司仍持有監管部門頒發的牌照,且未被依法限制或取消相關業務資格,就表明其具備基本的執業條件。
若僅以機構規模或行業評級為由限制其展業,既可能削弱市場競爭活力,也可能實際限制了客戶的合理選擇空間,未必真正符合客戶利益與市場邏輯。
實踐中,客戶可能因長期了解或地域關系,尤其信賴某家本地中小型信托公司,這種基于真實意愿的選擇權應當受到尊重。
監管機構通常會針對具體違規行為作出處罰,例如暫停某項業務,而非一概禁止某公司從事某業務。因此,從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與服務多元需求的角度來看,更應鼓勵在合規框架下的差異化、特色化發展,一家“小而美”的本地信托公司,只要運作規范、信譽良好,就應當擁有與其他機構平等參與競爭的機會,未必不受歡迎。
3.
根據《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不僅要為股東的利益服務,更重要的是要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服務。在這種意義上,即使沒有上市的信托公司,也具有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的某些特點。客戶應當可以從公開的信息中判斷信托公司的經營管理能力。
監管評級目前是不公開的。所以,自律組織就擔當起了“推薦”從事家族信托的適格信托公司的重任。
若被推薦的公司出現問題,推薦者是不是有點危險?
4.
設置過于僵化的準入門檻,容易加劇“馬太效應”,導致資源進一步向頭部機構集中。相比之下,更應讓市場發揮篩選作用:若一家機構無法持續贏得客戶信任,自然會在競爭中被淘汰。行業指引的真正意義,應在于引導形成健康、透明、以信任為基礎的市場環境,而非簡單以評級或規模畫線,限制市場的多樣性與活力。
只要不經營信托業務,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受托家事信托不會也不應被監管者禁止。目前實踐中已經有不少案例。
監管當然也無法禁止委托人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屬于民事信托,更應尊重委托人的選擇。
監管應更多的關注家族信托中從事金融業務所帶來的復雜性。其他的事項,應更多的由當事人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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