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6年1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發布〈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企業購置長期資產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如何抵扣?我們看看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長期資產范圍界定:納入長期資產范圍的資產主要包括,一是固定資產:構成其實體的配套設備、工具、器具等;二是無形資產:構成其核心價值和權利基礎的相關法律權利和知識成果;三是不動產:構成其實體的建筑裝飾材料、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光伏發電、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等。
不包括租入的長期資產、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按存貨核算的房地產項目。
二、進項稅額抵扣的核心規則
(一)全額抵扣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是混合用途(常規資產):取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長期資產,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全額抵扣。
(二)不得抵扣情形:一是用于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包括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二是已抵扣進項稅額的長期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用途改變為專用于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需計算并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用途改變調整規則:
已抵扣進項稅后改變用途用于不允許抵扣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凈值率(凈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凈值÷長期資產原值×100%)
用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項目后改變用途用于混合用途/一般計稅項目:可抵扣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凈值率
三、大額資產特殊處理規則
(一)適用條件: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2026年1月1日后開始會計核算的單項長期資產;2025年12月31日前已核算,2026年1月1日后資本化改造后原值超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
(二)核心機制和規則:“先抵后調”模式:購進時全額抵扣,使用期逐年調整轉出;調整年限:不動產、土地使用權20年,飛機、火車、輪船10年,其他長期資產:5年。
(三)分期調整計算:
.一是確定當年混合用途期間進項稅額分期調整基數:調整基數=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月份數÷(調整年限×12)
二是計算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對應的進項稅額:兩類進項稅額=調整基數×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折舊額÷當年計提折舊總額
三是計算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簡易計稅/免稅/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對應的進項稅額:三類進項稅額=(調整基數-兩類進項稅額)×(簡易/免稅/非應稅銷售額÷(全部銷售額+非應稅收入))
最后計算當年應調減進項稅額:兩類進項稅額+三類進項稅額
四、資產凈值計算規則:常規資產按會計折舊/攤銷后的余額作為長期資產凈值;分期調整資產:凈值=長期資產原值×(1-已使用月份數÷(調整年限×12))
.需要強調的是,為規范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的管理,企業需要建立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臺賬,詳細記錄大額資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及稅額調整情況;如果長期資產用途發生任何變化(包括部分用途改變),均需在變更當月計算進項稅額調整額;對新購置超500萬元的固定資產,需要在采購合同中寫明取得發票時限,及時甚至提前取得發票;還需要根據資產類別設定不同的調整年限,確保稅務處理與資產實際使用周期相匹配;如果企業資產提前停止使用,需要將剩余未調整進項稅額一次性計算調整,并在處置當月處理。
因此,按照政策規定,企業購置長期資產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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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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