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在副駕駛位睡覺,讓車載智駕系統自行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271號指導性案例,明確了醉駕人員使用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即使沒有在主駕駛位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也屬于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這個案例的基本案情是,2025年9月13日零時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杭州市臨平區塘棲鎮某飯店回到其居住小區。這一段路明確是醉酒駕駛,但是沒有被抓到。凌晨1時15分左右,王某群又駕駛該車離開小區,隨后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設置導航目的地,利用其購買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而王某群自己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機動車在無人駕駛狀態行駛了約22分鐘,然后停在了路上。因車輛擋道,過路的群眾看到車內主駕駛位沒人,但有一個人在副駕駛位睡覺,于是報警。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王某群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
但是,怎么處理王某群的這種行為?王某群的行為是否屬于駕駛行為?這讓辦案人員犯了難。
法官首先從車載智駕系統的級別來分析。被告人王某群駕駛的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國家標準,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因此,王某群的車載智駕系統只是起到輔助駕駛作用,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其次,從車載智駕系統的實際操作來分析。該輔助駕駛系統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會提示駕駛人手握方向盤、接管車輛,若未及時接管,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但是被告人王某群使用其購買的、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智駕神器”非法配件,用來逃避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監測。
第三,從激活車載智駕系統前必經的學習過程來分析。王某群學習了該車配套軟件中的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知識,并通過相關考試,知道飲酒后不能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車,也知道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盤并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
最終,法院認定王某群使用車載智駕系統的行為屬于駕駛行為,其醉酒后使用車載智駕系統,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來王某群是有機會被判決無罪的,因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是可以被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但是法院發現他在兩年內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過,最終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四千元。
所以,再次提醒各位,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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