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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則婚約財產糾紛案
戀愛數年,轉賬百萬,最終分手收場。當一方以“彩禮”或“附條件的贈與”為由要求返還巨額錢款時,法院會如何認定?近期,上海市某法院審結的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因原告主張的120余萬元全部被駁回,引發思考。紹興律師郝小青以此案為例,解析婚約財產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法律邊界。
一、 案情簡介:四年感情,百萬轉賬,分手后對簿公堂
原告劉某1與被告王某于2020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三至四年,直至2024年11月分手。
原告稱,2020年6月,其母親及二叔向被告轉賬20萬元作為彩禮;交往期間,其通過自己名下的某某公司向被告陸續轉賬達1,004,500元,這些款項均系“以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的贈與”。此外,還有未計入的現金給付。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返還合計1,204,500元。
被告則辯稱,20萬元雖收到,但并非彩禮,而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如裝修被告房屋以便共同居住);某某公司的百余萬轉賬,備注分別為“還款”“差旅費”“工資”等,與婚約財產無關。
二、 法院判決:證據不足,全部駁回
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640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原告負擔。
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 20萬元是否屬于彩禮?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家庭就彩禮事宜進行過協商或達成合意;通話錄音中被告并未明確認可該20萬元系彩禮。依據不足,不予認定。
- 公司轉賬的百余萬是否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原告未能證明某某公司系代其支付款項,也未能證明該款項系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更未能證明存在可撤銷情形或超出其負擔能力。故不予支持。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敗訴的四大法律原因
1. 彩禮的認定需要明確的“合意”證據
彩禮并非簡單的金錢給付,而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而進行的給付。司法實踐中,認定一筆款項是否屬于彩禮,通常需要審查:
- 雙方家庭是否就彩禮事宜進行過協商
- 給付時間是否與婚約進程(如訂婚、下聘)緊密相關
- 金額是否符合當地習俗
- 是否有微信聊天、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
本案中,原告雖主張20萬元系彩禮,但僅有親屬證言(且證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和一段模糊的通話錄音。錄音中被告并未明確認可“彩禮”性質,僅表示“我看律師需要我給你多少”,無法構成對彩禮事實的確認。
2. “附條件的贈與”需證明“條件”的存在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法律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主張此類贈與的一方,必須證明:
- 贈與發生時,雙方明確以結婚為前提
- 贈與的金額與結婚目的直接相關
- 最終結婚目的未能實現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轉賬時曾明確告知被告“這是以結婚為條件的”,也未能證明被告對此知情并接受。在雙方存在長期、多次、相互轉賬的情況下,法院難以將公司轉賬的百余萬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3. 公司轉賬的法律障礙:主體不一致
本案中,巨額轉賬系由案外人“某某公司”完成,而非原告本人。原告雖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告未能證明:
- 公司轉賬是代原告支付(如無委托手續、無公司決議)
- 公司轉賬是基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約關系
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將公司行為與原告個人行為直接等同。
4. 共同生活事實的影響
雙方自2020年至2024年同居三至四年,時間較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比例。本案中,即便20萬元被認定為彩禮,長達數年的共同生活事實也必然導致返還比例大幅降低。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建議一:大額給付前,明確性質并留存證據
無論是彩禮還是其他大額款項,給付前建議:
- 通過微信等可留存方式明確款項性質(如“這是給咱們結婚的彩禮”)
- 保留對方確認或默示的溝通記錄
- 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備注用途
建議二:區分“彩禮”與“日常贈與”
- 彩禮:與婚約直接相關,金額較大,給付時間集中在訂婚、下聘等節點
- 日常贈與:節日紅包、日常轉賬、禮物等,分手后通常無權要求返還
建議三: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區分
切勿混同使用公司賬戶處理個人婚戀事務。否則,不僅維權困難,還可能引發稅務、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風險。
建議四:理性看待同居對彩禮返還的影響
即使被認定為彩禮,只要雙方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法院通常不會支持全額返還,而是根據共同生活時長、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比例。
建議五:訴訟不是唯一選擇,調解可能更高效
本案原告雖敗訴,但若在糾紛初期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等組織達成書面協議,或許能更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爭議。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深刻的證據法實踐課。它清晰地表明,在婚約財產糾紛中,“主張”不等于“事實”,“轉賬”不等于“彩禮”。法律保護的是有證據支撐的權利,而不是模糊的“我以為”“我記得”。對于每一位戀愛中的人而言,保持一份清醒、留存一份證據,并非算計,而是對自己最基本的保護。畢竟,感情可以結束,但法律糾紛不會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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