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發展桉樹人工林的意見》(粵林函〔2006〕374號):“(一)桉樹人工林種植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劃定的商品林區內,嚴禁在生態公益林區,特別是水源涵養林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種植桉樹。(二)桉樹人工林種植應選擇在宜林荒山、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低效林地種植為宜,不得毀林造林,絕不允許毀壞天然林、生態公益林種植桉樹。不應在氣溫較低的山區,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兩旁第一重山和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帶種植桉樹。”此為桉樹人工林種植的禁止性文件。此外,還需要考慮種植桉樹的地類性質、桉樹種植的數量和是否屬于經營性種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可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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