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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但當交易從標準新品轉向價格更靈活、品相更多元的二手商品時,這條規則還能否適用?
面對二手交易退貨糾紛,有的法院駁回了買家訴求,有的卻支持買家退款,結果大相徑庭,背后藏著什么樣的判定標準?帶您結合兩個案例一起了解↓
二手交易退貨糾紛
關鍵看賣家身份如何認定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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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看中了王女士在某二手網絡交易平臺出售的禮服裙,雙方以675元達成最終交易。收到貨后,俞女士認為拉鏈質量存在問題,隨即聯系王女士,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王女士不同意,雙方協商無果,俞女士將王女士起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這筆二手交易能否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本次交易,買家俞女士是消費者,但是賣家王女士是否屬于經營者?
經營者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持續進行經營活動,通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獲取利潤,偶爾的個人二手交易不應該視為經營行為。本案中王女士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處置個人閑置物品,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經營行為,不屬于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所規定的經營者。所以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院駁回買家俞女士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賣家王女士同意支付買家80元作為拉鏈修理費,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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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二手平臺交易糾紛引發的案件中,因為賣家身份認定不同,判決結果截然相反。歐女士在二手平臺買了一個奢侈品手提包,賣家明確告知手提包為二手商品,非真假問題不退不換。但收到提包后,歐女士因為色差原因提出退貨,賣家拒絕,最終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最終支持了歐女士的退款請求。考慮到二手商品的銷售,存在個人閑置物品轉讓,還有以營利為目的銷售這兩種不同情形。本案當中二手奢侈品包的銷售者,專門從事相關商品的銷售,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歐女士享有法定的7天無理由退換貨權利。
個人賣家與經營者有差異
網購二手商品注意甄別商家身份
以上兩起二手網絡交易平臺買賣糾紛的最終判決,因法院認定的賣家是否為經營者有差異,適用法律不同,判決結果也有差別。經營者不同于個人賣家,通常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以營利為目的;
經營活動具有持續性;
經營活動面向為了生活消費需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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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二手交易平臺相關負責人李先生提醒消費者,二手交易平臺多數不對賣家是個人還是經營者做明確標注,需要消費者仔細辨別:“建議消費者下單前要通過查看其主頁、查看其商品的數量等做分辨,最好要和賣家文字確認,看看對方是個人賣家還是職業商家,找那些在主頁或詳情里寫清楚了退貨規則的賣家會更穩妥一些。”
二手交易具有一定特殊性,除了新舊程度、商品質量、殘值估算,消費者還需甄別商家身份,這關系到售后的保障。因此消費者不要脫離平臺交易,同時要注意留存證據,更有利于依法維權。
來源:法治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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