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立遺囑可以隨心所欲,想給誰就給誰,想不給誰就不給誰。其實,法律對遺囑自由設定了一定的限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必留份制度”。這一制度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就是必留份制度。這意味著,如果遺囑人沒有為這類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那么遺囑中與此沖突的部分是無效的,在遺產分割時,必須先扣除這部分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遺囑分配。
什么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司法實踐中,通常指未成年人、因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以及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養老金或其他收入來源的老人。這些人完全或部分依賴被繼承人生前的供養,一旦失去被繼承人的經濟支持,生活將陷入困境。因此,法律強制要求遺囑人為他們留出一份“保命錢”。
必留份的份額是多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數額,實踐中由法院根據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遺產總額、其他繼承人的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如果遺囑人違反這一規定,相關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必留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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