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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看守所轉到監獄后,在看守所期間的表現可以作為減刑的參考依據,但不能直接算作減刑的刑期。
關鍵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 1. 可以作為“悔改表現”的參考
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是法院和監獄認定你“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參考。法律明確要求對罪犯“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進行審查,這包括看守所階段。
? 2. 看守所表現是減刑的“加分項”
目前多地已出臺規定,罪犯在看守所表現良好(如遵守監規、主動制止違規等),監獄在啟動減刑程序時會予以考量,這有利于后續減刑。最高法、最高檢的《量刑指導意見》也規定,羈押期間表現好的,最多可減少基準刑的10%。
?? 3. 關鍵是材料要“跟著人走”
實際操作中,看守所往往不會主動移交表現材料。因此,建議提醒家屬或律師主動申請看守所出具《羈押期間表現情況說明》或考核材料,隨檔案一并移送監獄。
4. 減刑的“起跑線”在監獄
減刑的正式執行和刑期折抵,是從交付監獄執行之日起算的。進入監獄后,監獄會將看守所的表現納入第一個考核周期,作為基礎分。
簡單來說:看守所的表現是幫你“贏在起跑線上”的籌碼——表現越好,越有利于監獄認定你“悔改”,從而更快獲得減刑機會。但減刑的實際批準,還是要看進入監獄后的持續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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