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村干部存在違法采石、違規轉包集體荒山等問題,山東臨沂費縣的一群村民多渠道反映此事。反映問題的多位村民卻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控制,其中3位村民先是被檢方以尋釁滋事提起公訴,后又稱“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不起訴。
3位村民認為,自己是合法反映問題,被最終認定沒有構成犯罪,那么被關押200天就是非法關押,相關部門應該給他們一個說法。
反映村干部違規違法,多位村民被抓,3人被關押約200天后取保
李先生是山東省臨沂市費縣人石井鎮人,長期以來,他認為前任村干部張某某等人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與村民們曾多方維權。
“他們干的那些事情最早從2015年就開始了。”李先生介紹,當年的村書記張某某未召開黨員大會且未經村民會議同意,私自將村集體所有的120畝荒山土地非法承包出去;之后,張某某又以修建農用蓄水池之名行非法采礦之實;2023年違反決策程序,在村民不知情、黨員未開會的情況下,私自簽字同意將村集體自留山招標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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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按手印簽下的聯名書
李先生稱,他和村上數十位村民從2020年開始反映此事,相關部門認為不存在問題,沒有進行處理。于是,李先生與數十村民簽下聯名書,到政府部門反映。李先生說,沒想到的是,2023年7月,包括他在內的6名村民被費縣警方控制,7月13日,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將李先生等3人刑拘,8月16日,檢察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3人批捕,在關了約200天后,2024年1月30日,三人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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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問題的3名村民被警方控制
檢方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撤回起訴
“后來檢察院起訴了,法院都開過庭了,檢察院又撤訴了。”
李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供了幾份當年的法律文書,其中起訴書顯示時間為2024年10月16日。檢方稱,因村里荒山外包問題,李先生等3人在政府就其所反映事情已作出答復的情況下,仍通過本村微信群煽動本村村民惡意撥打政務服務熱線,并指使村民對所有回訪電話均回復不滿意,以及聚眾到政府和派出所鬧事,3被告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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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向記者提供的法律文書
李先生稱,案子之后長期沒有結果,直到2026年2月上旬,費縣人民法院出了一份裁定書,稱在審理過程中,費縣人民檢察院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決定對3人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2026年3月,費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該決定書中稱,3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李先生等3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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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中稱,3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當事人討說法無果,現村主任確認村民反映問題惹上官司屬實
李先生等3人認為,既然最終沒有起訴,他們就不存在犯罪的事實,那么,3人此前被關押200天就是非法關押,應該給一個合理的說法,“但有關方面說我們這個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那么有關此事的來龍去脈究竟如何呢?李先生向記者提供了多份當年的反映材料和影像資料,均證明他們確曾多方維權。
近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曾多次參與協調處理此事的原鎮干部李某某,但均無果。隨后,記者采訪到了涉事村子的現任村主任周先生。
“村民們反映前任村干部問題的事情確實存在。”周先生稱,自己是后來才了解的,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上級政府也換了很多個負責人了,主要是政府的答復他們一直不滿意,后來對3名村民被關押200來天,當事人認為比較虧,“他們也申訴了,但好像說是沒用。”周先生稱,3名村民認為有關部門應該給他們一個說法,目前還在反映中。
日前,當年曾被拘13天的另一村民李某某接受采訪時稱,當時的村干部不僅偽造簽字,還偽造會議記錄,對村集體的資產擅自處置,當地媒體曾做報道。
律師:“情節顯著輕微”“犯罪情節輕微”有根本區別,違法拘留和超期羈押可申請國家賠償
那么,這3名村民到底有沒有犯罪?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呢?記者采訪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
“司法實踐中,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撤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法律定性為自始無罪,并非認定有罪后免除追責。”趙良善表示,結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類行為雖可能存在治安違法、民事侵權等輕微過錯,但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刑事追責標準,不滿足犯罪構成全部要件。這和“犯罪情節輕微”的酌定不起訴有著根本區分:酌定不起訴的前提是行為已構成犯罪,僅憑借悔罪、諒解等情節不予判處刑罰,留存有罪評價;而本案由的法定不起訴,自始至終不存在刑法層面的犯罪認定,不會生成犯罪案底。
趙良善解釋,該類撤訴不起訴,與完全無涉案事實、直接認定不構成犯罪而撤訴的案件,行為定性有細微差異,但終局法律后果相同。純粹不構成犯罪撤訴,多是無作案事實、錯抓誤認、正當防衛或行為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當事人不存在任何違法過錯;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則客觀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只是未跨越刑事立案追責的邊界。兩種處理均屬法定無罪處置,均不會留存犯罪記錄,僅在當事人是否存在輕微違法過錯上有所區別。
趙良善說,案件起訴至法院后再撤訴、出具不起訴文書,是實務中規范的辦案流程。案件進入審判環節,經審理查實涉案行為符合法定無罪情形時,檢察機關會向法院申請撤回公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檢察院正式出具法定不起訴決定書。這份文書具備終局效力,直接否定案件刑事屬性、終結全部追訴程序,與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認罪認罰后的酌定不起訴在法律依據與定性結論上完全不同。
趙良善強調,針對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而不起訴但曾被刑事拘留的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問題,法律上實行區分處理原則: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若公安機關當初刑事拘留具備事實依據、程序合法且未超出法定羈押期限,即便當事人最終被認定不構成犯罪,該段合法羈押期間也無法主張國家賠償,僅在存在無依據違法拘留或是超出法定最長拘留期限超期關押的例外情形下,當事人才可針對違法、超期對應的羈押時段申請刑事賠償。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楊德合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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