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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播法治劇《家事法庭》
以最細膩的鏡頭、最真實的筆觸
聚焦基層法院
最瑣碎也最藏人間溫情的
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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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沒有驚天大案的驚心動魄
卻有無數(shù)家庭的悲歡離合
沒有唇槍舌劍的極致爽感
卻有法理與溫情的反復拉扯
每一個案件都照進現(xiàn)實
直擊我們身邊最真實的
婚姻困境與家庭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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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扎根基層的家事法庭,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禾山人民法庭常年與家長里短相伴、與悲歡離合相遇,審理的每一起離婚糾紛、每一次監(jiān)護爭奪都與《家事法庭》中的劇情高度契合。那些劇中的糾結與掙扎、堅守與溫情,正是禾山法庭干警日常工作的生動縮影。
今天就帶著大家一起
聚焦劇中兩起離婚案件
拆解監(jiān)護權與探視權
背后的法律深意
感受基層法院家事審判的
法理力度與人文溫度
讓法治之光照亮
每一個破碎家庭的重建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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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這場“戰(zhàn)爭”中
最無辜的從來都是孩子
監(jiān)護權
本應是守護孩子成長的“保護傘”
卻常常被異化成婚姻雙方
博弈的工具、斗氣的武器
甚至像劇中“小籠包”一案那樣
淪為追逐利益的冰冷籌碼
劇中,年幼的“小籠包”因網(wǎng)絡流量備受關注,其父母在感情破裂后鬧上法庭,為爭奪孩子爭執(zhí)不下,看似在爭取撫養(yǎng)權,實則緊盯孩子背后的商業(y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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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長期將孩子置于鏡頭之下過度消費,忽視孩子正常的生活、休息與情感需求。當賬號因違規(guī)被封禁、流量紅利不再,雙方又互相推諉,甚至把孩子丟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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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劇情
從來不是虛構的戲劇沖突
而是現(xiàn)實中部分家庭的真實寫照
有些父母爭奪監(jiān)護權
爭的不是陪伴孩子成長的責任
不是給孩子一個安穩(wěn)的家
而是輸贏的體面、面子的榮光
乃至附著在孩子身上的利益
這份扭曲的爭奪
最終受傷最深的
永遠是懵懂無辜的孩子
面對這樣令人心寒的場景,劇中的家事法官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則,深入了解父母雙方的生活環(huán)境,傾聽孩子內(nèi)心的真實感受,并細心覺察出可能潛在的危險,最終,綜合考慮一直真心疼愛孩子的奶奶共同照料等實際情況,將監(jiān)護權判給了“小籠包”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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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層家事審判中,法院在確定監(jiān)護權時,從來不會只看經(jīng)濟條件的優(yōu)劣,更會綜合考量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情感依賴、照料穩(wěn)定性,以及監(jiān)護人是否真正具備責任心、是否尊重孩子的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
對于那些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忽視孩子成長需求,甚至利用孩子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監(jiān)護人,法律從來不缺位,可以依法撤銷其監(jiān)護資格,重新為孩子安排更穩(wěn)妥、更溫暖的成長環(huán)境。法律賦予父母監(jiān)護的權利,更課以撫養(yǎng)、保護、教育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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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代表監(jiān)護責任的消失
相反
更要求父母以理性、克制的方式
放下恩怨、摒棄私念
共同守護孩子的成長
用責任與關愛
為孩子撐起一片晴空
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chǎn)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chǎn)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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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監(jiān)護權解決的是
“孩子由誰直接照顧”
那么探視權解決的就是
“不直接撫養(yǎng)一方及近親屬,
如何與孩子維系親情”
劇中祖母探視孫輩一案
沒有激烈的利益爭奪
卻有著最戳心的無奈與牽掛
道出了很多家庭的真實困境
也讓我們看到了
隔代親情的重量與法律的溫度
劇中,小男孩周舟自幼由奶奶照料長大,祖孫情深。父母離婚后,孩子由母親撫養(yǎng)。本說好每周末見面,誰知周舟媽媽總以各種理由推諉,并且因為與周舟爸爸的矛盾拒絕讓老人再探望孫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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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思孫心切,卻求助無門,周舟爸爸只得再次走進法院,希望能依法維系這份隔代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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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實中,類似情形屢見不鮮
夫妻離婚后
直接撫養(yǎng)一方常常以
“保護孩子”“避免打擾”為由
將對前任的怨恨轉化為
阻撓對方或祖輩探視孩子的借口
人為割裂親情的聯(lián)結
他們或許忘了
父母的婚姻可以結束
但孩子與父母、與祖輩的血脈親情
永遠無法斬斷
他們或許不懂
剝奪的不僅是一方或祖輩的探視權
更是孩子感受多元親情
健全人格成長的權利
劇中,當雙方在調(diào)解室爭執(zhí)不下甚至大打出手時,家事法官巧妙設計,讓周舟媽媽看到了奶奶對孩子深深的愛意與牽掛。周舟媽媽最終動容,讓孩子與奶奶見面,讓這份被割裂的親情,得以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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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是基層法院家事審判的溫度所在——法律有剛性,卻也懂溫情。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雖然法律未直接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列為法定探視權主體,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公序良俗以及親情倫理。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長期照料孩子、與孩子形成穩(wěn)定情感聯(lián)結的祖輩,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其合理、適度的探視請求,通常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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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姻關系終止
不代表孩子的親情世界必須崩塌
合理的探視
不僅是對父母或祖輩情感需求的尊重
更是孩子健全人格成長的重要保障
讓孩子在親情的滋養(yǎng)中學會愛與包容
走出家庭破碎的陰霾
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法官手記
離婚可散場
對孩子的責任不散場
家事審判,從來不是簡單的“斷是非、分對錯”,而是“解心結、修親情、護成長”。監(jiān)護權也好,探視權也罷,本質(zhì)上都是圍繞未成年人利益展開的制度安排,核心只有一個——守護每一個孩子的童年,保障每一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家事審判的難點,從來不在法條本身,而在情理之間。夫妻可以一別兩寬、各自安好,但孩子仍是雙方共同的牽掛;監(jiān)護權可以分歸屬、定邊界,但對孩子的關愛不應分彼此、有厚薄;探視權可以有規(guī)則、有約束,但不應成為互相報復、發(fā)泄情緒的武器。
我們審理的是案件,守護的是童年;裁判的是權利,修復的是親情。愿每一對走向離婚的夫妻,都能放下恩怨、堅守責任;愿每一份血脈親情,都能被溫柔以待、不曾缺席;愿每一個孩子,都能在愛與陪伴中,向陽生長、逐光而行。
來源:湖里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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