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回來,柯倩女士早在2010年就要做慈善信托,是誰在明知遺囑信托如此難以操作還向她推薦采用遺囑信托的呢?是要爭“第一案”嗎?
過去講到遺囑信托,我經常說,人只要還在,他/她的遺囑信托就不能說生效。因為生前遺囑人可隨時撤銷遺囑,甚至處分所謂信托財產。
今天看到個消息,說柯倩女士的遺囑慈善信托生效了。
這當然是個好消息。
但是,看了一下有關報道,真的如鯁在喉,不得不說:
——我們這個社會中法律基本概念的普及程度太差了,好心人辦點好事,太不容易。
如柯倩女士這樣的善行,竟然遭遇到如此之多的障礙!
下面是報道截圖:
![]()
第一,報道中說,“設立信托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委托人。”
之前,對《信托法》第19條關于委托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有過多次解讀,認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在其監護人的同意下設立信托。當然,你也可以不贊同。
但即便如此,回到本案,本案中的委托人柯倩女士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嗎?為何遭遇如此障礙?
第二,報道說,“柯倩老人去世后,誰來擔任委托人的角色呢?”
我想問的是:那部法律要求信托中必須有委托人的角色呢?
即使是合同信托、生前的家族信托,若信托存續期限足夠長,委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大概率也會去世,根據《信托法》第五十二條,“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
在遺囑信托中,遺囑信托生效的條件就是委托人死亡。所有的遺囑信托,生效后都是不存在委托人的。
若需要有人行使對受托人監督的類似委托人的權限,完全可以設置出監察人等角色,并不需要作出將遺囑執行人設置成委托人的所謂“創造”。
產生出本案中的“創造”的主要原因,還是有關部門、有關經辦方不理解信托法,甚至不了解民法、繼承法的基本規則和原理,愣是要求一個成立并生效的遺囑(信托)的各方再簽訂一個完全不必要的合同。
現行信托法沒有給遺囑慈善信托的設立和執行設置任何障礙。
障礙,都是執行的人設置的。
也可以看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啥是遺囑,啥是遺囑信托。
話說回來,柯倩女士早在2010年就要做慈善信托,是誰在明知遺囑信托如此難以操作還向她推薦采用遺囑信托的呢?是要爭“第一案”嗎?
原本,可以輕松通過合同信托+遺囑的方式順利實現她的意愿的。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